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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匯流 鬆綁有線電視管制

  • 2010-10-27 01:03
  • 工商時報
  •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 數位匯流發展目標 數位匯流發展目標

     

     據了解,行政院明(28)日在總統府財經月報中,將提出數位匯流政策發展規劃報告,第一階段將趕在民國101年6月底前排除電信與廣電跨業經營障礙。政院初步同意,大幅放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區域限制,提高誘因讓業者自行規劃,以利擴大市占,但前提是需導入數位化設備。

     依據行政院科顧組報告,政府將投入95億元,推動六大主軸,誘發民間2015年投資次世代寬頻、無線網路等高速網路寬頻整備建設達2,700億元,提供80%家戶可接取100Mbps有線寬頻網路,光纖用戶數達600萬戶,無線寬頻用戶數達200萬戶等目標。

     為加速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行政院分二階段修法,期以法規鬆綁帶動匯流市場有效競爭。第一階段將趕在民國101年6月底前完成放寬跨業經營限制。官員說,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等四法平行同步修法,但在不同法律中突破過去規範,以橋樑式架接各種法律的規範,排除跨業經營障礙。

     據悉,通傳會已將衛廣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大修版本呈報行政院審議,其中有線廣播電視法完成政務審查,擬放寬黨政軍間接持有媒體股份10%以下,因外界有雜音,將俟五都大選後行政院重啟討論。

     不過,傳出佳音的是,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區域限制將大幅鬆綁!據悉,未來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不由主管機關劃設經營區域,放寬由經營者主導規劃範圍與模式。不過,新參與者提供數位化設備,才可營運;既有的有線系統業者若欲擴大經營區域,新增區域也需提出數位化設備經營,增加誘因,擴大有線系統業者擴大市場版圖,以利企業走向集團化與整併化趨勢。

     此外,為促進有線系統業者與IPTV數位網路電視及ITV網路電視等不同型態的業者競爭,除放寬經營區域限制,導入數位化服務等誘因外,也放寬可租用中華電、台哥大等電信事業或其他有線系統的傳輸設備。如此一來,不但可大幅節省有線系統業者的硬體投資成本,也可促進業者匯流發展既競爭又合作,提供更多不同服務型態的面貌。

     官員透露,電信法也正大幅度檢討鬆綁中,將有很大突破面貌,預計11月下旬完成修法,屆時電信與有線或網路間的跨業經營將有更前瞻規劃。未來電信資費管制價格係數,電信批發價格管制都有更健全競爭、互連規範。

     政院推動數位匯流六大主軸為整備高速寬頻網路、推動電信匯流服務、加速電視數位化進程、建構新興視訊服務、促進通傳產業升級、調和匯流法規環境。

    【傳播論壇】2010:「數位匯流」成焦點(上)

    Posted 一月 26th, 2011 by ishtar0119

    【2011.1.24╱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向奕蓓撰】

    2010年,就兩岸來說可說是談「數位匯流」重要的一年。在台灣,馬總統指示須要加快數位匯流的腳步,業者也沒有空閒:壹電視開始送機上盒、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入主凱擘後,於2010年十二月底宣佈台哥大將推出整合「四螢一雲」的數位內容服務。在中國,整合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的三網融合政策,正式進入試驗階段。

    中國 — 「三網融合」是2010通信產業的關鍵字
       
    2010年12月中國工信部電信研究院發表《2010年通信產業十大關鍵詞》其中「三網融合」居於首位,從1997年就提出的三網融合,因為廣電與電信業間的利益衝突而無法有實質進展,而2010年初中國國務院規畫了三網融合的總體階段目標,不久後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指示「積極推動三網融合」,六月通過試點方案,以廣電總局為核心管理,在北京、上海、杭州、廈門、哈爾濱等城市開始試驗三網融合,預計2012年產生初步成果。

    其實早在三網融合之前,中國許多城市已發展IPTV多時,上海一地的IPTV用戶數約達130萬,杭州的發展亦常被討論,不同區域因應其地方的因素發展出不同的模式。在國家政策架構下的「三網融合」,已帶動中國相關廣電、電信產業的新發展,雖然廣電與電信間仍有利益衝突,以及以言論管制為主軸的政策架構仍不穩定,但是積極走向數位匯流是顯而易見的。

    台灣 — 總統:數位匯流發展速度緩慢
      
    同樣2010年12月,馬英九總統於國民黨中山會報表示,「台灣數位匯流發展落後大陸,如不加速推動,將會失去競爭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隔日迅速指出,台灣的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僅7%,為確保2015年數位化普及率達到50%,有線廣播電視法需立法,強制業者加速推動數位化。

    早先(11月)在NCC有條件同意大富媒體的併購案中,其中一項附款即要求合併後的凱擘必須在有線電視數位化有所投資,以達成2015年普及率達50%的目標。在外界批評NCC以行政附款方式介入併購案恐有管太多的疑慮之時,卻沒注意到NCC的呼籲「無強制化的政策,數位化期程可能10年都無法達到」。

    雖然看似兩岸在數位匯流上各自努力,但我們不可忽視中國已跑在前頭的數位化普及率,以及以國家主要政策為推動發展的手段,台灣在數位匯流的政策上應是可以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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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播論壇】2010:「數位匯流」成焦點(下)
    Posted 一月 26th, 2011 by ishtar0119

    【2011.1.26╱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向奕蓓撰】

    日前經濟日報報導,相關業者呼籲NCC推動數位匯流需為業者興利,不能「只有棒子、沒有胡蘿蔔」。民間建議的興利措施如:監管與輔導事權統一、鬆綁多媒體內容管制、費率審查方式一致、獎勵數位化進度,可調高費率等,大多以獎勵數位化程度與鬆綁管制為主。

     

    NCC發言人、副主委陳正倉回應,業者若是自律,NCC就可以不要管,並指出「從自律、他律到法律,整個制度就是沒有胡蘿蔔」。從數位化的普及率來看,若無實質的規範與立法,業者就不會積極推動,以大富媒體的併購案為例,NCC僅是道德勸說的角色。在內容方面,只要不違反法令規定的腥羶色、節目廣告化、置入性行銷,NCC皆不會干預。

    雖然業者希望NCC提出獎勵方案來推動數位化,但依現行的法令制度來看,在通訊傳播基本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的情形下,NCC沒有權力擁有「胡蘿蔔」,因此業者所施壓的對象不應是NCC,而是對行政院或立法院進行遊說。

    筆者認為NCC副主委陳正倉所認為的「無實質規範,業者就不會積極推動」不失道理。長期以來,台灣的有線電視數位化的程度毫無進展,而今,中國的數位化普及率已達47%,在對岸大力推廣「三網融合」政策的情形下,未來的成長不容小覷,而鄰近香港有線電視的數位化普及率已達100%,反觀台灣僅有6%,可說是兩岸三地數位化普及率最低的地區。除了數位匯流的相關政策沒有受到相應的重視,業者依靠「六百元吃到飽」的費率制度賺飽利潤,卻吝於投資數位化,亦是其中一項主因。

    以新北市為例,目前僅有「大豐」與「台灣數位寬頻」兩家系統業者的數位收視戶比例達到50%以上,大多數業者多在10%以下,甚至有業者尚未提供任何數位內容。連新北市都如此,其他地區的數位化程度更無法令人期待。反觀中國的有線電視業者,為因應龐大的電信業者在「最後一哩」的競爭,投入龐大資金建設基礎設施,積極投入未來「三網融合」的競爭戰場。

    數位匯流不應僅是政府政策的單向行進,或是像小孩般只會吵著要糖吃,在匯流下的跨平台競爭時代,業者的自身作為,才是開拓商機的主要關鍵。

    相關報導請見:今周刊/電視生態沉淪下的文化大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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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匯流時代的傳播政策

    May 24, 2007

    原文: 數位匯流時代的傳播政策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2348

    教育文化組政策委員 趙怡
    教育文化組助理研究員 褚瑞婷
    關鍵字: 數位匯流 傳播政策 NCC
                                                                                              摘要
      本文分析台灣數位匯流之發展,並嘗試對當前政策與法規修訂之方向提出建議。台灣通訊傳播產業之主管機關NCC,為有效因應數位時代的變遷,一方面加速匯流,以多種平台的競爭打破壟斷的現狀,另一方面也以提升多元文化及維護公共權益為目標。就長遠來看,我們認為,貫徹「經營鬆綁,內容嚴管」之精神,並以「確保市場秩序」、「強化產業發展」、「保障消費權益」作為改革的三大面向,才是建立法令鬆綁、秩序井然的市場環境之良方,更能讓台灣順利邁向數位匯流新紀元。

    一、前言
      隨著科技的發展,傳統媒體的角色與界線已經不再,在全球大媒體潮的帶動之下,電腦(Computer)、通訊(Communication)、消費性電子產品(Consumer electronics)及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的4C媒體匯流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鄭雯隆,2004),包括3G 手機、行動電視、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 等都是新時代的產物,而跨業經營更成為一種趨勢。
      
      台灣第一個獨立的通訊傳播監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簡稱NCC)」,於二○○六年三月正式掛牌成立,被視為台灣通訊傳播規管體制革新的里程碑。NCC於同年提出「九十五年度施政報告書」,其中,「施政目標」第一項「促進數位匯流效能競爭」,施政重點的第五項為:「制修作用法規」,其中包括「廢止或修訂不必要行政管制法規;因應業務推動迫切需要,完成小幅度修法;因應數位匯流之需要,完成電信法及廣電三法全盤修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6),顯見修訂相關作用法規,為廣電監理主管機關的施政重點要項之一。

      當傳統媒體走向匯流(convergence) ,內容服務走入平台導向的同時,舊時代的通訊傳播法如《電信法》、《廣電三法》等,必須隨之修改,才能做出有效的約束及管制。但目前的NCC僅是一個「只有棍子、沒有紅蘿蔔」的監理單位,反之,目前擁有輔導金等資源的行政院新聞局卻全心致力於「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及「無線電視數位平台」的推展,忽略了「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遲滯的困境,導致多種平台發展不均。此外,NCC所轄業務一直存有模糊地帶,致使業務規劃及政策制定搖擺不定,遲遲無法制定符合時代潮流的規範,使民間業者感到無所適從,以上諸多問題皆讓人對台灣的數位匯流發展前景堪憂。
      由此,本文將分析台灣數位匯流之發展,並參考國外對於數位匯流管理與管制改革之經驗與模式,嘗試對當前政策與法規提出建議,希望對島內數位匯流及通訊傳播產業之發展有所助益。

    二、台灣數位匯流發展與管制改革現況
      整個通訊、傳播及資訊之數位匯流,基本上包含法令之匯流、營運平台之匯流、傳輸平台之匯流、多元內容之匯流、數位終端之匯流以及應用服務之匯流。而數位科技匯流新趨勢則包括數位平台之整合(中央廚房)、下一代影像網路(網路為王)、數位終端之整合(客廳文化)、數位內容之開創(內容為王)、應用服務之提供(服務為王)等五大方向(謝進男,2007)。
      
      從事市場走向來觀察,廣播電視產業將落實中央廚房的概念,並有集團化的企業經營趨勢,部落格的發展再次證明網路的無線商機,數位家電朝向人性化發展,而數位內容被視為2008年的重點發展計畫,3G手機提供的應用服務也將日漸豐富,以上種種都在說明「數位匯流」將會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並開創新型的生活型態。

      數位匯流創造了新產業、新商機、新革命。全球市場三兆三千億美元產值,相當於日本國民生產毛額,這樣因新科技而導致的變革是空前的,而且方興未艾。雖然在國外已經進行快十年,但是在台灣才剛剛開始,產業界與民間企業也急欲在這場數位大會戰中一顯身手。而NCC掛牌成立以來也加速研擬策略因應,並提出以下三個方向:一、有線電視數位化,二、防堵中華電信壟斷,三、鼓勵傳播電訊新科技(天下雜誌,2006)。
      
      2007年初,NCC即將屆滿週年之際,舉辦了一場「NCC元年:通訊傳播嘉年華數位論壇」。蘇永欽主任委員在演講中表示,「市場與管制之間的獨立機關」、「通訊與傳播之間的市民社會」、「法制與治法之間的公平正義」是NCC無可取代的歷史使命。此外,更認為「當政企不分的疑慮消失,當傳播內容已可通過自律而有效管理時,當匯流的通訊傳播產業環境已經基本完善時,獨立管制機關存在的正當性也隨之降低」(蘇永欽,2007)。

      從NCC的自我期許中,不難看出首屆委員們的期望。面對數位時代的改革與變動,NCC提出「競爭、匯流、消費者保護」作為三大監理原則,認為一方面落實監理職能,一方面更要大幅開放市場,讓更多資金、技術和服務加入競爭,把行政干預限縮到「真正必要」的程度,相當類似於英國OFCOM 所採取「最小干預(least intrusive)、輕輕碰觸(light touch)」的監理原則,顯見NCC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的動態發展,調整了固有的管制思維,漸次鬆綁各項法規限制。

      但儘管數位匯流已是全球不可擋之趨勢,且NCC與政府相關單位皆有此認知,但NCC提出符合潮流的增修法案的時程仍未符期待,另外新聞局輔導通訊傳播產業的作為也並不積極,時而讓業者進退維谷。由此看出,雖然台灣目前積極地朝向「數位匯流新生活」的目標邁進,但卻因法令的修訂跟不上產業發展的速度,而缺乏相關獎勵政策,導致產業升級牛步,甚至經營面臨困境。

    三、美國與歐盟之數位匯流管理與管制改革經驗
      「數位匯流」通常被理解為傳統上相對獨立的三種業務——電信、網路和廣播電視的互相融合。這一融合的實現,從技術上講源自於兩個方面:

      首先是傳統的電信網路業者拓展其業務範圍,從傳統的語音和單純的資料服務,擴展到寬頻,並進一步深入到內容服務領域。其次是廣播電視業者,也在拓展業務領域。近來,網路技術的升級提高了有線通訊雙向傳輸能力,有線電視業者擴展其業務範圍,開始提供寬頻互聯網和語音傳輸服務。儘管來源於不同的服務提供商,並且所植基的技術平台也不盡相同,但上述兩種業務模式提供的服務內容卻並無二致。以國外的經驗而言,電信領域傳統的管制重點,是對網路等基礎設施進行經濟性管制;而廣電管理則集中於對廣播內容的管制,注重監管的社會、文化功能。過去由於兩個行業在業務上不存在交叉,因此很少建立統一的管制體制。然而,隨著技術整合應用的發展,這種情況發生了改變。一方面,技術發展促使電信企業,提供 IPTV 等類型的內容傳播業務,另一方面,廣電企業將業務,擴展到寬頻互聯網和語音通信。這種發展趨勢要求,將現有分割的管制方式進行融合,進而構建更為協調有效的管制體制(資訊傳真週刊,2006)。

    (一) 美國──鼓勵競爭、解除管制、提供投資誘因、促進科技創新、提供合理的接近權及普及服務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明確表示其面對數位匯流之政策目標是鼓勵競爭、解除管制、提供投資誘因、促進科技創新、提供合理的接近權及普及服務等。而實際作為方面,在1980年已開始要求其具市場主導地位之電信業者應將基本與加值服務結構分離,1986年並禁止交叉補貼。1996年《電訊傳播法》之修正,進一步讓產業間之互跨禁令鬆綁。惟其法案各章架構,基本上仍維持無線傳播、有線傳播及電信服務之類型,面對新的服務型態出現,則由FCC依個案做成新技術服務應適用何種類型規範之解釋,藉以彌補傳統類型間之漏洞(何吉森,2004)。

    (二) 歐盟──政策明確,不確定性造成態度觀望
      在歐盟方面,參考歐盟一九九七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與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所揭示之管制原則。其對於匯流後規範統合必要性詢問之答案,顯示出幾點對此議題較屬觀望的意見(劉幼琍,2004):
    1. 因應匯流的原則是法規應該限縮於實際的必要性,對於不同科技提供同樣或類似的服務,採取不同的規範,將會阻礙業者競爭、投資或提供服務。
    2. 匯流趨勢發展過程,仍有一些不確定性。是否需對匯流後的媒體採取平衡一致的監理機制?仍需思考。 3. 匯流的障礙將出現在法規的不確定與適應性上。
    4. 相關的問題將會逐漸浮現,如:有關近用權之互連與機上盒(SET TOP BOX )、智慧財產之保護、市場進入障礙、執照制度、公共利益目標等。

      綜合上述可知,美國對於數位匯流之管制改革是採取開放且樂觀其成的態度,而其首要之務為「解除舊有管制、提供發展誘因」,讓傳統媒體順勢轉型,新興媒體勇於創新。但歐盟儘管已經提出明確的政策方向,卻擔心匯流之後可能遇到障礙及不確定性而發展卻步,也由於「公共媒體集團」在歐盟之通訊傳播產業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因此,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卻也更關注消費者利益及市場公平性的問題。相較之下,台灣的管制改革則較為兼顧兩者,一方面加速匯流,以多種平台的競爭打破壟斷的現狀,另一方面也以提升多元文化及維護公共權益為目標。

    四、數位匯流之傳播政策探討
      未來在數位匯流的整體發展中,「確保市場秩序」、「強化產業發展」、「保障消費權益」是必須兼顧的三大面向,如何訂出鞏固公共利益,又能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是為首要目標。

    (一) 確保市場秩序──建立一致性管制,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數位匯流乃是大勢所趨,「跨業經營」與「整合服務」更是通訊傳播產業發展的新方向,但在台灣,執政黨長期忽略通訊傳播產業的發展與培植,形成「法令跟不上科技」的問題,甚至造成市場秩序的紛亂,而新科技的發展更是無法無據。但NCC開始運作一段時間後,讓瀕臨絕望的通訊傳播業界又重新燃起希望。舉凡「有線電視數位化」、「通信設備及收費規範」、「行動通訊發展」、「電信業者跨業經營」等等,都是長久以來存在的問題,迫切地需要政府相關單位大刀闊斧地予以解決。
    例如,中華電信「MOD大電視」可透過原本的網際網路設備,提供類似有線電視節目內容的服務,但卻不受《有線電視廣播法》之限制,意即並不受到「黨政軍退出媒體」及「分區經營」之規範,因而形成電信與有線電視業者提供同種服務,卻有不同的管制架構的現象,造成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儘管NCC已對此作出說明,要求「MOD大電視」不得提供與傳統電視產業相同之內容服務,但由此可看出,數位匯流新科技已經對既有的管制架構產生前所未有的衝擊,過去單純的法律思維已不敷使用,應重新建立市場秩序。
     
      誠如上述, Triple Play (互動電視,網路電話,上網)三合一的數位匯流服務已是全球趨勢,也是未來明星產業,而全球已有超過34家主要電信業者進軍寬頻電視市場。有鑑於數位匯流服務可帶動龐大的數位內容及相關軟硬體設備的蓬勃發展,各國政府無不盡力扶持相關技術及週邊產業,以期提高國家競爭力,並為邁向國際厚植基礎。然而,新科技的發展催生新的通訊產品,使原本涇渭分明的有線電視與電信服務產生新的替代性產品,而新產品的問世也使傳統服務業面臨新的競爭。因此,NCC有必要在政策面與法制面作一根本性的修正與調整,打破傳統媒體的管制分界,明訂競爭規則,以「一致性的管制原則」為改革目標,求取市場之公平競爭。

    (二) 強化產業發展──解除緊縮,鼓勵兩岸媒體交流
      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跨國媒體集團挾其背後龐大資金、組織結構、節目資料庫與全球行銷網絡的絕對優勢席捲世界各地的主要市場,而以台灣為基地的本土影視業者卻必須面對產業發展基礎薄弱以及國內腹地狹小等困境,也因產業經營結構細碎、競爭激烈、過時法令限制等因素而致生存不易(趙怡,2005)。此外,我國加入WTO後,無論出版或影視文化產業方面,均遭致國際傳播集團商業傾銷與文化侵略的挑戰,競爭對手中也包括逐漸崛起的中國大陸相關產業。

      但當前政府的政策似有「重本土、去大陸、輕全球」的傾向,對於兩岸文化或影視的交流政策更採緊縮,而政府的影視產業發展政策空有計劃,具體行動卻付之厥如﹔具體來說,既未制訂相關政策及法規以擴大業界發展空間,補助計劃仍停留在口號階段,輔導、配套措施亦未見可行,相較於鄰近韓國的成功做法,我國顯然已喪失發展的先機。總的來說,在「法令修訂腳步緩慢」、「兩岸交流緊縮」、「影視數位化政策未能落實」等種種不良因子存在的環境中,台灣的通訊傳播業者實在難有突破性的發展。

      隨著台灣加入世界組織的腳步,政府對於產業界和國際社會的互動與交流應採取「多鼓勵、少管制」的態度,其中當然也應該包括兩岸之間的交流與互惠。尤其,獲取大量的傳播資訊,是與世界接軌的基礎,兩岸之間存有人親土親的歷史情感,又有同文同種的文化鄰近性,最適合進行傳播資訊的交流與分享。

      過去台灣傳媒產業曾有一段蓬勃發展的風光時日,也藉此累積人才、經驗及技術,擁有較之國外相對厚實的競爭力。但整體產業因受大環境不景氣衝擊以及同業的過度競爭而顯得疲弱不振,險象頻生,業者生計與消費者權益也因之受到嚴重的撞擊與侵害,求助無門。唯主政者屏除對傳媒懷有既定的偏見,並加速法令的鬆綁,以積極鼓勵的態度來面對國際合作與兩岸交流,將是台灣通訊傳播業者走入全球化的唯一生機(傳播政策白皮書,2004)。

    (三) 保障消費權益──創造需求,提供多元創新服務
      儘管業者為了因應數位匯流之發展,早已投入大筆資金研發「數位化」之相關產品,但民眾的接受度似乎不高,諸如「3G通訊」及「有線電視數位機上盒」皆是如此。以「數位機上盒」來說,有線電視業者已經推行數年,但如今裝機數仍寥寥可數,除了受到舊有收視習慣的影響之外,民眾似乎找不到接受新科技的理由與誘因。因此,日前NCC提出「免費提供」的方式,要求業者提供一台可免費使用的機上盒,以加速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並提升普及率,但此舉成效如何,仍有待觀察。由此觀之,民眾對於數位化及匯流的相關市場改變仍是採保留態度。

      由此,如何找出民眾的「真正需求」將成為重要的關鍵因素。在舊時代的思維中,民眾對通訊傳播媒體的需求似乎早有定見。以手機而言,民眾較常使用之服務不外乎文字簡訊或語音通話,但業者為了加速從2G走向3G,則以「視訊通話」及「便利服務」作為市場的風向球。但由於目前尚未出現殺手級應用,加上手機售價昂貴等市場條件,3G手機的使用今年仍無法普及,即便是已經申購3G門號的消費者,生活中使用3G服務的比例仍低(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2006)。

      在眾多新科技所帶來的新消費型態當中,「電子商務(E-commerce)」的表現亮眼,而「無店舖零售業」成為市場的閃亮新星。根據經濟部資料顯示,2004年國內「零售業」總產值達到2兆9306億元,較2003年的2兆7064億元,成長 8.28%,其中「無店面零售業」產值 619億元,較2003年554億元成長12%,遠高於「零售業」總產值成長幅度,占國內零售業總產值比重2.1%(唐佩君,2005)。其中,網路購物、電視購物更是在2006年創造驚人的產值。

      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IEK)、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MIC)及拓墣產業研究所等國內三大科技產業研究機構,於2006年12月所發布的「2007年科技產業預測」,認為台灣內需面的網路拍賣和購物將會一路長紅。2006年的台灣電子商務市場,包括網路拍賣以及網路購物之總產值共達1450億,預計2007年將成長53%,達2221億。而根據資策會於2006年10月的調查結果顯示,網路購物主要產品是「旅遊」,共佔63%,美容保養與精品市場成長率更是高達90%,今年平均每人網購支出9103元(彭漣漪,2006)。

      除了網路拍賣所創造出的無限商機之外,電視購物更是成為許多企業的兵家必爭之地。包括被稱為「電視購物產業龍頭」的「東森得易購」,以及較晚進入市場的「中信Viva TV」及「富邦momo台」,都不斷地以創新的方式及貼心的服務,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而電視購物頻道更成為電子、美容產品廠商的必備通路。但目前政府對類比電視購物頻道訂有頻道數量總額的十分之一上限管制,未來有線電視數位化後,可以容納近 600個頻道,政府應考慮解除對電視購物頻道數量管制,交由市場機制、自由競爭決定。
      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消費者必須是最後的受惠者,誰能創造新的服務需求,提出新的誘因,並能提供消費者更多的選擇,就能在數位匯流時代拔得頭籌。

      由此觀之,推動數位匯流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及,需要多面向的通盤規劃,才得以在健全的體制之下發展。就傳播改革整體來說,匯流對我國電信與傳播產業的法規架構所生影響最大者為有關於傳輸載具業者的規範。台灣主要以「傳輸系統」作為規範電信產業與廣播電視產業的規範架構,並依此適用不同的管制原則。對於電信產業的規範主要適用《電信法》,對於廣播電視產業的規範又依傳播媒介的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有線電視產業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無線電視與廣播適用《廣播電視法》,而衛星電視則適用《衛星廣播電視法》,依此給予不同的管制規範。因此,匯流不可避免地會對法規架構產生影響。就目前的執照制度而言,依據目前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等規定,傳輸載具的設置、經營皆須得相關主管機關的許可或特許,但匯流發生後,不同的傳輸載具皆得用以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務,在目前的法規架構下,載具業者不得直接提供服務,必須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許可,此將會限制業者在服務組合上的彈性,業者進入市場之時機亦可能因此受到影響(廖淑君,2005)。

      法律的制訂必須考量社會情勢與需要,在時空環境驟變的情況下,政府實應積極針對不合時宜的政策或法律予以修正,以有效改善投資環境,協助整體業界的發展。更者,制定兼具輔導與監理職能、商業與文化傾向的傳播規管政策,調整現有組織,使其名實相符最為重要(趙怡、陳嘉彰,2004)。
    我們認為,台灣未來應以「經營鬆綁、內容嚴管」為法規改革之目標,並打破以「傳輸系統」或「傳輸載具」作為規範核心之法律架構,解除過去對於產業的高度管制,將「內容」作為媒體品質及審核的標準,作出一致性的規範,並用全球化的視野,開放兩岸交流,鼓勵多元創新的媒體環境,提供消費者多元化的選擇及保障,才是數位匯流時代應有的作為。

    五、結語與討論
      經驗告訴我們,在一個政策開放、法令鬆綁的市場環境中,一定看得到企業的活力﹔與此同時,一個規則確立、秩序井然的市場環境,也必能激勵整體產業與時俱進,而能提供消費者的多元創新的高品質服務。

      由此,面臨數位匯流時代新紀元的來臨,我們認為政府必須掙脫因循消極的態度,改以更實際、更具有前瞻性的思維方式來診治台灣傳播產業的陳痾,用更積極的輔導與激勵的做法,來實踐新時代的傳播政策思維。
     
      我們認為,一方面加速匯流,以多種平台的競爭打破壟斷的現狀,另一方面將提升多元文化及維護公共權益為目標。此外,以「傳輸系統」或「傳輸載具」作為規範核心之法律架構,解除過去對於產業的高度管制,作出一致性的規範,才是重新建立健全體制的開始。

      事實上,傳播產業的振興,有賴妥適的傳播政策、法律規範,及政府適度的輔導。NCC在成立之初,面對若干亂象而顯得步伐凌亂,態度搖擺。我們認為,NCC在全力推動通訊傳播產業的改革之際,應貫徹「經營鬆綁,內容嚴管」之精神,並加強與政府相關單位的溝通,而政府當局也應給予NCC正面的鼓勵與實際的支持,並適時鬆綁相關法規,如解除兩岸媒體交流之管制,以擴大本土產業之市場規模,進而提昇其國際競爭力。最後的目的,則是創造「政府」、「產業」、「消費者」的三方面都感到滿意的傳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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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電 攻數位匯流整合
    【經濟日報╱記者黃晶琳/台北報導】
    2011.01.27 03:58 am
     

    今年台灣將進入數位匯流年,中華電信副總李炎松昨(26)日表示,中華電未來將強打數位匯流,以整合為首要目標,已成立整合推廣小組,搶攻娛樂、生活資訊、個人及小額付款等數位匯流整合服務,主打線上音樂的hifree將是數位匯流第一炮,MOD也可望近期推出,有助推升整體加值營收。

    中華電將「整合」納入今年發展策略主軸,包含創新、寬頻、加值、整合,推廣小組由李炎松擔任召集人,從加值服務分工作小組,並整合行動分公司、北區分公司、數據分公司等,確立數位匯流四大重點,包含娛樂、生活資訊、個人資訊、小額付款等。

    李炎松表示,整合可以降低成本,以同一套雲端平台,提供在不同終端設備上的服務營運,打造一個平台,三網甚至是多網融合。

    中華電認為,數位匯流首波主打為娛樂,又分為影視及音樂,其中影視內容以MOD為主,可在電視、手機、電腦及平板電腦等多螢的匯流終端設備上觀看,將主攻家庭市場。

    音樂則以hifree平台為主,目前用戶數超過120萬,搶攻行動音樂市場,以個人市場為主。

    目前行動加值服務排名第一為行動上網、第二是簡訊、第三是音樂及來電答鈴,行動音樂仍有很大成長潛力。

    生活資訊則包含新聞、氣象、交通資訊等,個人資訊包含電子郵件、行事曆、通訊錄,未來中華電將發展數位匯流金流平台,在不同平台上進行小額付款等服務。

    李炎松表示,整合也有一定的難度,包含平台整合,進行跨分公司整合,內容授權洽談、終端整合,以及不同終端的使用者介面設計,因此初期先以二螢整合開始,未來再跨向三螢、四螢甚至多螢服務。以hifree服務為例,初期在HiNet網路上推出,反應熱烈後,也在MOD上推出,今年第一季也將登上Android平台的智慧型手機。

    李炎松認為,整合策略跨入數位匯流,初期以提供服務為主軸,但在基礎通訊服務飽和趨勢下,發展數位匯流的加值服務,也成為長期營收成長的重點。

    《產業》政府入股媒體,上限1成

  • 2011-02-19
  • 【時報-台北電】 廣電修法表.bmp

  •      吳揆昨(18)日聽取數位匯流政策簡報,放寬政府可間接持有媒體,但股權不逾10%。此外,吳揆也同意,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可跨區經營,以縣市行政區為最小經營規模,可望打破現行51區寡占或獨佔現況,有線市場競爭更劇烈。
     政院高層說,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34.6%股份,中華電可透過成立新公司,或與他人合資經營媒體,製作內容,但這家新公司經營媒體股權,也受政府間接經營媒體不得逾10%規範。

     吳揆昨日聽取通傳會主委蘇蘅針對數位匯流政策相關簡報,針對有線電視廣播法、衛星電視廣播法及無線電視廣播法修法方向拍板,將提報3月上旬行政院會通過,列新會期優先法案,盼6月通過,數位匯流第一階段修法大幅提前半年以上。
     吳揆指示通傳會擬訂說帖向外界說明何以放寬的理由,去除外界疑慮。官員說,政黨直間接投資媒體案例應沒有,但政府持有媒體應不乏案例,國安基金等政府基金買賣上市櫃股票護盤,上市櫃公司經多層轉投資,讓有線系統等業者動輒誤觸地雷,有必要修法解套。
     此外,吳揆同意突破經營限制,有線系統業者可自行劃定經營區域,以縣市行政區域為最小經營區範圍,任一業者可在北市或新北市經營,或擴大版圖至桃、竹、苗,目前分51區的壟斷或寡占市場結構可望打破,讓市場更具競爭,消費者更有選擇權。(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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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論-再論政府投資媒體規範應適度放寬

  • 2011-02-20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  

         行政院日前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決定放寬政府投資電視媒體上限至最高不超過10%。有廣法修正案涉及我國數位匯流政策之推動,我們自然樂觀其成,也盼望立法院能早日完成修法。但就政府持股比例之規範,我們認為尚有斟酌餘地。上周我們曾建議以不得對媒體內容行使編輯控制權為界線,允許政府適度參與媒體;以下再從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觀點,申論此項鬆綁的必要,並剖析有廣法修正草案可以檢討之處。

         政府到底在媒體發展的過程中可以扮演什麼角色?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施行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經提供了一個截然不同的思考方向與行動指針。我國大力提倡文化創意產業誠屬一項正確的國家工程,政府將結合民間力量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然而與文化創意產業最息息相關的就是媒體產業,因為媒體產業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平台、載具,更可以是其幕後推手。基此,文創法所列舉的十五種文化創意產業,才明文包括廣播電視產業(第3條第6款),此外亦提及多項與廣播電視產業關係密切的產業,例如: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電影產業、廣告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其次,依據文創法第21條第5項,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可以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方式靈活運用,而其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從此可以看出,文創法要求各級政府扮演積極角色,活化公有文化創意資產,而不再要求政府絕對退出媒體,此項典範轉移應該利用此次有廣法修法的機會納入法條中。

         最後,我們建議以不得對媒體內容行使編輯控制權為界線,允許政府適度參與媒體,其背後蘊含想法還包括避免魔奇數字出現損及政策更張時的公信力,因為這些數字一定會讓特定業者的股權交易過關,但同時卻卡住某些業者的股權變動,以致社會各界產生是否量身訂作的疑慮。

         然而有廣法修正草案第11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實質控制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一、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三、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四、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立法理由為:「鑑於實際運作上有多種可達到實質控制有線廣播電視之情形,為有明確認定標準,參考證券交易法第25條關於申報公告之門檻為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且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於98年11月最新資料顯示,目前大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持股比,大多為百分之十以下,足見持股百分之十已有實質控制之可能,乃將以持股合計達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者,認定為已達實質控制系統經營者。擔任系統經營者負責人者,亦同,爰增訂之」。

         對此,我們的看法是:第一,現行廣電三法(還包括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區分直接間接(管到第幾層的間接?)持股的規定已經證明是失敗而且沒有意義的,以對外資直接與間接持有線電視業者股份的管制為例,外資透過設立紙上公司的方式輕易加以迴避,實質控制我國有線電視業者。因此我們建議修法時不要再抱殘守缺,而應改以有無達到實質控制的地步為管制重點;第二,廣電三法最好依循公司法認定實質控制的標準,不要再創造與之不同的概念,以免治絲益棼;第三,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是一回事,但與是否控制其內容則未必相關,因此並未切中管制的核心。

         綜言之,設定某特定比例作為規範政府投資電視媒體上限,既不合理又不可行,因此我們才主張參考美國的制度,改以不得對媒體內容行使編輯控制權為界線,允許政府適度參與媒體。希望本案在立法院審議時,能做更週延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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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修法 便宜誰?限制誰?
    【聯合報╱張建發/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常務理事(台北市)】
    2011.02.21 02:36 am
     

    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限制過嚴成為阻礙台灣數位匯流發展的惡法,已成為產業界的共識,連民視都因政府基金投資其股東,而被NCC裁罰;據統計,NCC手中牽涉到「有具體事實」違反黨政軍款的「檢舉案」,超過五十件,顯見此法案之不合情理,已到了不修不行的地步了。

    而黨政軍條款修正部分,NCC堅持的「黨政軍同步開放間接百分之十投資媒體」版本,在去年七月底被行政院長吳敦義要求「政黨一股都不行,政府部分可適度放寬」後,終於在上星期五拍板定案,政府部分仍維持「間接百分之十」版本。

    這樣的修正方案,到底是便宜了誰,或又是限制了誰?

    從新法條文分析,在凱擘購併案中損失慘重的台灣大哥大,第一優先獲得解套,上述五十餘件被檢舉案之業者,也可望掙脫法案束縛;但長期被政府持有超過三成股權的上市公司中華電信,恐仍將深陷法案泥沼之中,不得脫困。

    NCC副主委陳正倉雖對外表示,中華電信可用「轉投資兩層成立子公司」的方式,將政府間接持股降到百分之十以下,暗示修法有為中華電信解套,但卻忽視了法案中的「禁止實質控制」規定。

    新法案在第十條第三款修正案中訂定:禁止政府、政黨及其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到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也就是中華電信即使將第二層子公司的政府股權降到百分之十以下,但若想實質掌握新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恐也會被主管機關擴大解釋為違反黨政軍條款。

    舉例來說,中華電信董事長為官派,透過二層轉投資成立的「孫」媒體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若由中華電信指派,是否變成政府以「其他方式」掌握媒體;若無法掌握,則上市公司的中華電信,轉投資無法控制的公司,財報上如何揭露?若投資失利,或公司被他人掏空,如何對投資大眾交代?

    作為數位產業領頭羊的中華電信,若在修法後,反獨被法令限制而喪失未來數位匯流市場競爭的入場券,對整體產業之發展,恐是弊多於利。主管機關應審慎評估。

    【2011/02/21 聯合報】@ http://udn.com/

    數位匯流衝擊 新聞本質不變

  • 2011-02-25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  

         中央通訊社總編輯呂志翔今天在一場研討會中表示,數位匯流對媒體造成衝擊,但是科技再發達,新聞採訪和寫作還是不變,也不該忘記新聞本質。

         第1屆傳播研究與實踐研討會今在世新大學展開第2天議程,壓軸的論壇邀請呂志翔、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聯合晚報社長項國寧、上海交通大學媒體與設計學院新聞與傳播系主任姚欣保等人針對匯流科技下傳播發展新面貌進行討論和交流。

         呂志翔指出,數位匯流對新聞媒體造成很大衝擊,從產業生態到記者個人都可強烈感受到;以中央社為例,早期是媒體供應商,標榜「快」和「即時」,但是網路發展後,不少日報也走通訊社路線,使中央社要保存既有優勢也面臨很大挑戰。

         呂志翔表示,中央社採取的策略除保持原有特色外,也開發影音新聞等新產品,並發揮強大的海外特派員優勢,提供媒體最快速和即時的影音新聞;但對記者來說,壓力也更沉重,除了到場拍攝影音和採訪,還得經營部落格和讀者互動,因此,未來記者也必須朝向多功能發展。

         雖然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但呂志翔說,有效運用科技,從中為公共利益和公共領域發展新聞才是未來應追尋的方向;他也提醒有志新聞行業的學生,即使科技和機器再發達,新聞採訪和寫作還是不變,也不該忘記新聞本質。

         王美玉也表示,不管科技如何發展,記者跑新聞的方式還是不會改變,即使媒體載體或工具會不斷增加,但是新聞內容還是得靠優秀的記者採訪;她也建議,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不只媒體要與時俱進,政府也應該端出數位匯流的政策。1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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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數位匯流要持之以恆

    Posted 二月 21st, 2011 by cherlly1000

    【2011.02.17/經濟日報╱社論】

    行政院近日就要核定衛星廣播電視法(衛廣法)及有線電視廣播法(有廣法)的修正草案。在歷經前後三屆國家通傳會(NCC)的紛擾與努力下,台灣終於踏出數位匯流修法工程的第一步。但要建構匯流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短期內還有幾個關鍵環節,需要對症下藥,才能收齊全效。

    對台灣而言,加速下世代寬頻網路發展的關鍵,在於電信與有線電視網路的發展力道。過去有線電視數位化速度遠低於電信業,也使得本次有廣法的修正,最受各界關注。其主要修正重點,在於大幅鬆綁有線電視經營區域的限制,將有線系統的數位化義務明文化,並放寬黨政軍投資限制。這些修正方向均符合匯流發展的需求,也是各界有共識的內容;美中不足的是資費管理未能進一步自由化,且總用戶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限制也未解除

    在數位匯流下,有線電視產業最大的挑戰,來自於透過寬頻電信網路,由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的MOD)與媒體內容業者(如壹電視)的新興電視平台競爭,也來自於數位化後頻道大增的無線電視平台。在這種情形下,促進跨平台競爭,並以競爭帶動發展,才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因此,解除如用戶數上限及資費管制等法規障礙,提供有線電視在立足點上的平等,應是下階段的重要工作。

    然而,有線電視系統也非競爭上的弱者;相反的,透過對電視頻道的掌控,其在跨平台的競爭環境中仍有強大的市場力量與工具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為此,這次衛廣法修正草案中,納入衛星頻道節目商不得對供公眾收視聽的播送平台事業有差別待遇的條款,是正確的第一步。然而,不同業者的經營結構及市場條件相差許多,要證明個案間沒有差別待遇相對容易;未來應參考國際經驗,加入「合理、公平」待遇等條件,甚至一定程度的強制授權,方足以貫徹此一精神。

    另一項可於短期內加速競爭的重要手段,就是盡快進行數位無線電視執照的發放作業。這個規劃許久、技術問題幾近底定的政策,卻長期因非技術問題而一延再延;反觀與我國幾乎同時開始研議的日本,將於今年7月關閉類比訊號,完成無線電視全數位化,且主流節目幾乎都以高畫質播出。數位無線電視的發展,除透過頻道的擴充,增加消費者可免費觀賞的節目選擇,以強化跨平台競爭外;更重要的是,透過高畫質節目的擴散,將使民眾真正感受到數位化的差異,並帶動所有平台的數位化需求。目前台灣高畫質節目相對匱乏,政府亦應嚴肅思考促進發展的獎勵及誘因。

    當然,匯流改革過程中,政府不能不同時思考中華電信的定位。目前電信寬頻網路,幾乎是中華電信一家獨大,而其經營的MOD也是少數在短期內將對有線電視帶來數位化壓力的來源。換言之,中華電信的經營效率與方向以及與其他業者的競爭關係直接影響數位匯流的發展,因此在匯流發展政策中,中華電信的定位不能以單純的公營企業經營改革思考,而應是整體政策規劃的一部分。在過去,將中華電信進行結構拆解(structure separation)等改革倡議時有所聞,許多人亦為中華電信因黨政軍條款而無法直接經營電視平台而叫屈,但其背後的關鍵布局,是政府必須放開對中華電信的控制,否則在交通部身兼大股東與經營者的情況下,恐怕很難有結構性的改變。

    對於匯流政策,政府的問題不在於規劃不足,而在於執行無力。希望這次的起步能持之以恆,直線前進,讓各界對邁向下世代通傳產業與服務真正「有感」。

    全文轉引自: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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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視數位化 當前課題 : 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難題待解/林靖堂
     
     為了因應全球媒體科技數位匯流的趨勢,台灣早於2001年前,即以開始推動有線電視與無線電視數位化的計畫,期望數年後能夠全面收回現有的類比電子媒體頻道資源。然而,口號喊的震天價響,十年過去後卻遲遲未有進展,這其中到底有什麼樣的問題,而目前政府又有何種作為呢?

      台灣的廣電媒體數位化進程遲遲未有進展,有多種說法與因素,目前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的進程,受限於: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的市場規模、分區制度,以及系統業者滿足於目前吃到飽的費率模式等等。NCC綜合計畫處蔡國棟科長則指出,目前有線電視的數位化問題,受限於業者財力,以及民眾長期養成而難以變革的收視意願。

      也因為如此,為了解決民眾對數位內容收視意願與行為的轉變,以及業者普遍要求政府輔導與補助,機上盒一度成為數位化進程的重要議題。然而蔡國棟認為,有線電視是私人產業,政府機關應否作對特定產業的補助,本身是有待討論的議題。他指出,數位機上盒的問題重重,包括補助的範圍,是全面補助、亦或以家庭收入所得為標準?以及,補助的計算方式,是以一戶一機還是以每戶人數作為補助基礎,皆會深深影響政府財政編列。同時,若補助有線電視產業,則不應排除補助無線電視、衛星電視與MOD等媒體產業,否則將有獨厚或圖利特定產業之虞,引發更多爭議。就此,蔡國棟嚴正指出,政府不應也不會以補助機上盒作為發展數位化的條件。

      那麼,NCC對於有線電視數位化目前的策略與作為為何?蔡國棟表示,第一屆NCC委員會曾以強制的方式,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數位化但成效不彰,二屆委員上任後,轉而擬定一份「有線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計畫」,以輔導、非強制的方式,讓業者自行選擇是否參與實驗計畫。

      該實驗區計畫大意,為業者主動申請該經營區內特定大樓或鄰里,經大樓住戶集體同意後,將該大樓區域系統由類比轉為數位系統,並進行民眾收視習慣之轉變與新系統意見之調查。只是,根據NCC營運管理處曾麗萍科長指出,自今年2月份NCC公佈該計畫至今,僅有兩家業者近兩百戶主動申請參與計畫,成效仍有改進空間。

      那麼,到底未來有線電視數位化怎麼走?NCC陳正倉副主委表示,政府目前的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期待能在2015時達到數位化系統覆蓋率百分之五十,而目前的覆蓋率僅約百分之六。陳正倉指出,未來將會逐步要求無論新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參與數位化實驗區計畫,同時也將在有線電視修法後,排除仍用舊有類比系統的新進業者進入市場,並且,將會在換發執照的評鑑過程中,納入數位化的選項作為標準。如此作為,是否能夠加速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大家都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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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 成立
  • 2011-04-01
  • 中國時報
  • 【李盛雯/台北報導】
  •  

         網路、電信與電視三網合一的數位匯流已是傳播通訊的必然趨勢,在中央有NCC主導數位匯流產業政策與發展,在民間則有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幫助各界建立交流平台。

         近年來,數位科技發展快速,通訊、傳播領域因數位化而日趨匯流,服務樣貌推陳出新,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兼顧國民權益、消費者利益和產業發展,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之後,統一領航台灣數位匯流時代下的通訊傳播發展。

         NCC訂定的四大施政目標是促進數位匯流效能競爭、健全通訊傳播監理制度、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提升多元文化與弱勢權益。希望建構一個數位匯流、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優質內容的通訊傳播環境。

         中央有NCC,民間也成立了「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目的是加速推動台灣媒體環境朝向數位化、整合化前進,結合產業界、政界、學界與媒體界,使台灣數位匯流發展盡速上軌道,幫助數位弱勢、推動減少台灣城鄉地區數位落差。協會歡迎關心數位匯流產業發展的專家、學者和業者加入,共同建立數位匯流交流平台,早日打造台灣成為名符其實的數位匯流模範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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