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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

(2011/02/09 00:00)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經總統於同年五月十四日正式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為我國落實人權保障之重要里程碑。<?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明定維護意見自由和表達自由為前揭公約之核心,國家對於人民之「表現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因此除同條第三項所規範:因權利之行使而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始得以受特定限制,而該限制須以法律並以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者等條件為限外,否則不允許法律或其他權力予以限制,國家有義務避免對意見自由做不當干預。現行廣播電視法對節目內容所為之禁止規定,如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散布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情形,不符合前揭公約所揭示得以禁止或限制之範疇,特予以調整修正或刪除。爰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表現自由」之意旨,修正一般節目內容禁止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二、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已公布刪除現行第二十條條文,另懲治叛亂條例業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廢止,相關罰則配合刪除。(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連 絡 人:專門委員王幼芬電     話:(02)2343-3886行動電話:0921-13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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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地下電台 NCC:修廣電法 回歸刑法規範

Posted 二月 9th, 2011 by b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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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9/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為因應人權兩公約上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將修正廣電法相關條文,現行廣電法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和兩公約有所扞格,何謂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等,字眼存有模糊地帶,應回歸刑法法律規範,將把這些條文細項刪除。

另外經NCC強力取締,到去年12月為止,全台已剩下不到10家的非法電台,陳正倉表示未來仍會加強取締。

自去年三月底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以來,NCC就大力配合打擊查緝。NCC上午開會進行取締非法電台執行報告案。陳正倉指出,自民國97年7月非法廣播電台總共193家,經NCC強力取締,到99年12月,剩下不到10家非法電台,未來會和其他單位通力合作,加強取締、阻斷電台器材源頭等。

馬英九總統極力倡導人權兩公約,立法院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案。

為能落實兩公約,NCC討論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陳正倉舉例,現行廣電法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這些條文內容和兩公約有所扞格,加上何謂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等,字眼存有模糊地帶,乾脆回歸到刑法等法律規範,將把這些條文細項刪除。

全文轉引自: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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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政府投資媒體規範應適度放寬

Posted 二月 13th, 2011 by sukijamie

【2011.02.13/工商時報/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過多時研議,曾於幾個月前向行政院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目前行政院尚在審議中。此項草案最重要的修正內容,就是計畫放寬92年立法院為貫徹黨政軍退出媒體決議所增加的規定:「禁止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通傳會所以要修法放寬該項禁令,主要基於兩項理由:其一是未考慮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之投資行為是否已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且對於直接、間接投資行為而一律禁止,將使其固守既有經營範圍,無法強化事業之經營體質,並無法發揮匯流之綜效,其結果除將導致有線廣播電視產業喪失競爭力外,亦進而影響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其二為提升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競爭力,順利推動我國通訊傳播匯流,在維護媒體中立前提及不控制系統經營者使其自主經營之情況下,適度調整為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限制其以間接方式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

通傳會因此擬議修正有廣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並在第二項規定以持股合計達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者,視為已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的程度。

我們認為政黨作為彙整民意的最主要政治組織,原本就不得經營事業,尤其在我國曾經歷過政黨控制媒體的背景下,政黨不得經營媒體的戒律不宜動搖,所以反對該有廣法修正草案,允許政黨在未控制系統經營者人事、財務或業務的條件下,間接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至於軍方參與媒體投資,同樣必須徹底禁絕。但是對於政府在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扮演一定角色,我們則認為應考慮事實需要,適度加以放寬。

現行有廣法全面禁止政府參與媒體,已經在實務上造成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例如不問政府股份之持有多麼間接,而一律禁止企業之結合,是干擾證券公開市場之正常交易。其次,此種禁令也阻礙產業發展、減損消費者選擇。

例如中華電信曾投資愛爾達公司,由其規劃經由中華MOD提供北京奧運相關節目,但是通傳會本於「政府連間接持股一股都不可以」的立場嚴格解釋有廣法上述規定,先行政指導中華電信出脫資愛爾達股份後,又以愛爾達股東之一台達電「有廣義政府機構持股」,要求愛爾達公司處理,結果兩次都是以愛爾達執行長承接所有股份方式收場。

又例如台灣大哥大收購凱擘有線電視集團時也面臨相同問題,其控股公司富邦銀行因為併購台北市銀行與台北市政府交換股權,以致台北市政府間接持有台哥大約10%股權,而被禁止;台哥大最後被迫放棄此項交易,改由其主要股東成立之大富公司出面完成收購。

揆諸實際,對於單純持有而不過問其內容編輯的持股,一律禁止,應該只是特定時空下「矯枉」不得不的「過正」措施,在政黨幾經輪替的台灣已經變得沒有必要。而且政府目前仍然持有諸多公共廣播電視(例如公共電視、各種教育、地方、警政電台),服務各種公共利益,如何能夠撒手不管?特別是在五都的局面形成之後,區域媒體的需求可能會因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平衡區域發展而變得殷切,中央政府是否有權禁止地方政府持有媒體股份?縱使有此權力,但是是否與政府黃金十年施政深化地方自治的國家整體目標格格不入?

相形之下,最民主的美國是允許州政府及發照機關持有有線電視業者股份,其1996年電信法第533條款規定州政府及發照機關持有有線電視業者股份時,除非是指定為供教育或政府用的頻道上節目外,否則不得對其內容行使編輯控制權(editorial control),不過經由獨立於發照機關以外之主體行使該控制權者,不受此限。相信這對我國有廣法的修正應該具有啟示作用,我們建議行政院參考美國規範,在不逾越界線的情況下,允許政府適度參與媒體經營。

全文轉引自:www.china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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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大修 強制數位化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1.02.18 03:05 am
 

 

加速數位匯流腳步,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大幅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開放業者擴大跨區經營,設定低經營門檻,鼓勵新進業者進場競爭,業者下次換照前須達成全面數位化,否則不予換照。

NCC預定明年底前完成全國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有線電視數位化程度預定2015年達成75%的目標。行政院今(18)日將核定法案,包括有廣法和衛廣法修正草案、廣電法部分修正草案,以及鬆綁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持股規定,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NCC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表示,有廣法這次修訂將開放業者跨區經營,新進業者得以縣市為基本單位,自行選擇想經營的區域,既有業者也可擴充申請新營運區。據瞭解,開放跨區經營後,將再掀一波併購潮。

高福堯說,不管新進或既有業者想跨區經營,都必須數位化建設,建設規模只要達到15%,相當擁有15萬至18萬訂戶就可開台營運,原則三年、最長五年內的數位化建設須達到50%,後續數位化程度雖然沒有強制性,仍會依業者提出營運書規劃做評鑑。修正草案明文規定,有線電視業者下次換照時,原則必須全面建設達到數位化,否則不予換照。高福堯說明,有線電視業者下次換照時間還有六至八年不等時間,除非有不可歸責業者問題,下次換照前業者應完成從頭端到終端用戶的數位化建設。

【2011/02/18 經濟日報】

政府間接持股媒體 不逾一成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02.19 02:34 am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18)日拍板,未來政黨仍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媒體,政府部分放寬可以間接持有不超過10%的衛星廣播電視或有線廣播電視股份。 中華電信MOD的黨政軍持股問題將獲解決,國安基金等政府基金護盤間接持有廣電媒體也解套。

吳揆昨天聽取通傳會(NCC)主委蘇蘅簡報有線廣播電視法、衛廣廣播電視法和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有關黨政軍經營媒體解套方向,原則同意上述方向。但避免引發爭議,吳揆要求通傳會加強和立法院溝通。 官員說,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34.6%股份,可透過成立新公司或與他人合資等,控制政府間接持股在一成以下。

修正草案規定,政黨仍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政府部分則放寬可間接持有不超過10%的衛星電視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股份,黨政軍持股中華電信MOD的問題將解套。 依現有法令規定,黨政軍不論直接、間接都不能持有民營、衛星廣播電視媒體,被視為數位內容發展的緊箍咒,未來放寬政府可間接持股不超過一成,將有利節目頻道等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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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媒體 政府又可見縫插針了(陳炳宏)

2011年 03月07日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同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提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決定修正「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將政黨、政府、軍方不得投資媒體的規範,放寬為政府可間接投資,但政黨仍在禁止之列。平心而論,這項修法到底是符合產業需求的良策,還是政府重新操控媒體的陰謀?目前尚難立即下斷論。但面對這項修法,反思重點應在於,若重新開放政府得以投資媒體,即便增訂罰則又如何?如果沒有完善的配套規範,徒法不足以自行且徒留想像空間啊!

公開政府投資內容

其實政府可對傳播媒體產業付出心力的事項實在很多,例如數位匯流政策、數位內容獎勵、公共電視法修法等,都亟需政府面對與解決,實在搞不懂為何開放政府投資廣電媒體是如此急迫的施政選項?難道開放政府投資媒體後就可以挽救媒體產業困境了嗎?筆者看不出其間的因果關係啊!說是為某電信企業或媒體集團解套還來得實際些!不過反正政府心意已定,當務之急就是要同步把開放後讓政府得以不當操控媒體的漏洞找出來並補起來,否則很難想像,開放後若導致台灣走政控媒體的回頭路,其後遺症將很難想像。
首先,筆者認為應確立政府「只投資、不經營」的基本原則,即政府絕對不能透過投資而介入廣電媒體經營。雖然草案同時增訂罰則,政府、政黨若控制民營廣播、電視將受罰。不過明眼人都可看出,即便規定只能間接投資,但其實政府還是可以間接影響(例如以投資者身分關說或關切某些節目內容),因此所謂「介入經營」或「控制」的界線都應明確界定;另外,若政府違反相關規定,不能只處罰被投資的媒體,而是應該處罰投資者,即政府本身。不過須注意的是,例如現行禁止置入性行銷條款雖然明訂處罰媒體,但結果都是廣告業者繳錢,因此未來是否會發生政府違法但媒體受罰的情形,還是要謹慎確定處罰對象。
其次,所有政府投資廣電媒體的行為都必須做到資訊公開,建議草案應明訂政府若欲投資某媒體超過其發行股份總數的1%時,應先舉辦投資公聽會,如逾3%即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若逾5%則須經立法院同意。雖然政府編列經費本須經立法院同意,但對於投資廣電媒體這件事,強迫資訊公開與拉高行動門檻絕對有必要。若台灣社會認同媒體在加速產業數位化與產業自由化過程,需政府大力扶植、參與,那要求召開公聽會、經主管機關或立法院同意等程序又有何不可呢?政府投資廣電媒體這件事不能只由執政者來決定,應該有其他制衡力量才是。

黨政軍條款應保留

此外決定開放政府投資廣電媒體後,那「廣電媒體」該如何定義?面對媒體數位化與產業匯流趨勢,不斷出現新興媒體服務,政府是否有能力去定義何謂廣電媒體不無疑慮,但即便定義廣電媒體有點像不可能的任務,還是有其急迫性,否則未來修法通過後,可能會橫生更多的爭議。
最後,基於當年制訂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之原意,目前實不應放棄黨政軍條款,因為必須提醒的是,此議題所涉及的疑慮仍多且影響深遠,在尚未找到更好的取代及規範措施前,此條款恐怕還是有其必要性,畢竟我國政經背景與現實環境與其他民主國家未必相同,至少我不認為政黨或政府企圖控制廣電媒體的可能性已經完全在台灣消失了。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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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論壇】擺盪在進步與反動中的公視法修正案

Posted 三月 10th, 2011 by a93129312

【2011.03.10/自由時報/胡元輝撰】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公共電視法修正案,終於通過行政院會審查,即將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對於關心台灣公共廣電發展的人而言,此一修正案讓人心驚膽跳,因為它存在太多的模糊空間,十足是在進步與反動間猶疑、妥協的產物。

行政院的修法主軸之一,就是因應公共電視本屆董事會期間所發生的衝突與爭議。為了避免重現此種場景,行政院一方面修改了董、監事的選任機制,另方面增加了政府對公視的監督機制,觀諸各國公共廣電的運作,此一修法方向並非不可研議,但如何調整卻攸關公視的獨立性,毫釐之差,就可能斷送公視發展的生機。以董、監事的選任機制來說,行政院版的修正案明訂族群與員工董事的名額、排除政治人物於董、監事審查委員之外、要求審查會議應將評選決議作成紀錄並予公開等等,基本上是對社會呼籲的回應,顯示了某種程度的進步性。但不只上述新增規定的妥適性仍有不足,其他一些調整亦難逃政府部門意圖「掌握」公視的質疑。

例如有關董、監事選任程序的改革,修正案僅僅將審查會議的評選決議予以公開,但媒改團體要求的是評審過程的公開,許多公視先進國家則是開放外界可以申請或推薦董監事,然而這些有意義的公開措施均不在修正之列。引人爭議的是,修正案還將董、監事的通過門檻,由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行政院的理由是其他國家及國內公職人員的同意門檻均無如此之高,但此時此刻予以修正,外界極易聯想是方便執政黨掌控董監事人選。

同樣的,在公共電視的監督機制上,修正案要求公視每年要邀請民間團體就其營運績效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措施說明;同時讓主管機關得會同其他機關,對公視基金會進行營運評核。公視既屬於國民全體,就必須接受國民的監督,殆無疑義,但行政機關的監督極其敏感,必須符合「臂距之遙」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方能維持其經營的獨立自主。行政院版的修正案讓主管機關得以無時間、無條件限制的對公視進行察查或要求提供資料,勢必引發「空白授權」的疑慮,傷及公視的獨立性。

在公視營運出現重大爭議及營運規模逐步擴大的此刻,外界應該不會反對,甚至是支持強化公視的公眾或行政監督,但監督不是要其盡納彀中,而是盼其為所當為。社會對政治力量的不信任絕對高於公視,在進步與反動之間擺盪的公視法修正案,能夠不讓它擺向進步的一端嗎?

(作者胡元輝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

*自由時報標題:公視獨立性堪憂

原文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0/today-o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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