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權利究​竟如何保障?三種學權​概念的對話林柏儀 (倫敦大學Goldsmiths學院社會學博士生)

 

近來大法官684號解釋宣告「大學生得對各種學校違法處分提起訴訟」,和萬能科大學生邱智彥為成立異議社團而遭退學一事,形成了強烈的對比。216日上午,在聲援邱智彥至教育部提起訴願後,由跨校學生行動者組成的「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舉辦了「684號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論壇,邀請學者、學生社團討論「後684」的學生運動發展與策略。 

當天除了多位異議性社團成員談論在校內受控制的經驗外,也引發了一場關於「學生可以告學校了,然後呢?」,「學生權利究竟該如何保障?」的精彩討論,或可視為是一場「學生訴訟權利」、「學生實體權利」、以及「學生力量」三種學權概念間的深入對話。 

單有學生訴訟權遠不足夠 

論壇開場,學權小組代表、成大零貳社林飛帆即指出:「這次我們舉辦這個活動,有一些法律學者說:『684號解釋就是解嚴令,為什麼要說它還沒讓校園解嚴呢?』的確,從382號解釋到684號解釋,開啟了學生的訴訟管道、『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是一個進步。但現實在大學校園都仍有諸多不合理的規範存在,邱智彥被退學一案就是最好例證。我們要問:校園真的自由了嗎?」 

林飛帆認為:「訴訟管道開啟,不代表學生權利受保障。不但因為目前行政訴訟的人民敗訴率高達94%;而且多數學生缺乏心力來和學校纏訟,結果往往只能接受現狀。」政大法研碩士、律師周宇修也提到:「現在的體制,其實是緩不濟急的,一個學生在學校就幾年而已;對學校來說,其實如同是個借宿的房客而已。所以如果我們只談救濟,是不足夠的。」而且,684號解釋主文僅及於大學生,卻置中學以下的學生於不顧。「但中學生往往是權利最受侵犯的一群」,與會的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會長周于萱如是說。 

更何況,就是大學生能訴訟,在「大學自治」的論述下,法院往往高度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餘地」,使得學生難以透過訴訟來成功維權。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指出:「儘管現在允許訴訟了,我們不能太期望法院能解決一切問題。如果學校做得細緻,例如獎懲會和申評會表面程序上都沒問題,法院很多問題也無法介入。」,「而且,以邱智彥一案為例,就是訴願或訴訟成功了,把萬能科大的處分撤銷掉,但這才是問題的『開始』。接下來問題發回學校,邱同學又要再面臨一次獎懲程序,以及校方給予的各種壓力。學校為了保留面子,最後很可能還是要留下一、兩個小過。」在這樣的環境下,單有訴訟權也很可能只是個空殼。 

明文保障學生實體權利 

因此,論壇與談人士多數都認為,684號解釋給予的救濟管道,仍未解決學生受壓迫的問題;關鍵還是在於,學校可能侵犯學生權利的各種行為,在源頭就要受到控制。 

林飛帆說:「目前所謂的『大學自治』把學生權利的保障,也交由『大學自訂』,變成學校要怎麼做的可以。我們實在難以想像,人權保障可以由『地方自訂』;例如我們無法允許有些縣市自訂規範,聲稱它們的範圍內不能發行報紙、發表言論。」 

因此,學權小組即主張,教育部應該針對學生權利保障,著手修法在各級教育法規訂入「學生權利保障條款」,例如禁止各級學校有社團成立審查、刊物審稿、宿舍門禁等規定。修法過程必須確保學生與公民團體實質參與,並且至各級學校舉辦公聽會。在修法前,教育部也應在職權範圍內,禁止學校侵犯學生人權。 

「學生權利保障如同基本人權一般,是條底線,不該因為不同學校、大學或中學而有別。」林飛帆說。 

對於這樣的立法保障構想,黃國昌耙梳了1990年代學生運動的軌跡,提及這是一場「未完成的戰役」。他說:「我在1993年的時候擔任台大學生會會長,當時運動的主軸就是要求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機器介入校園。」,「那時學生有想到,搶到大學自治後,回到學校裡面,要和教師搶奪「教授治校」和「學生自治」的分際。所以我們曾主張要在大學法裡面訂定「學生權利保障專章」;因為可以預期到,如果單單把戰場拉回校園,卻沒有規範,我們實在難以拘束教師或校方。然而,日後這場戰役失敗了,果然埋下了日後的問題。」 

黃國昌說:「如果法規沒有統一規範,戰場就要回到各個學校。這問題一方面在於『成本太高』,要分別處理各個學校;另一方面在於各個學校的環境、歷史不一樣。例如教育部大幅允許專科升格,但只關注硬體,卻不檢討一個學校是否符合大學的理念來運行此種『軟體』問題。像邱同學面臨的社團成立問題,竟然規定是『由校長決定』。這不是大學自治,這是校長獨裁。」 

從學生權利到學生力量 

歷史有些弔詭,當學生運動要求大學自治、不受國家介入後,在學生缺乏對等地位和規範保障下,反而使得各大學能恣意地侵犯學生。而教育部此時只需回應「尊重各大學自訂規範」,若有不滿,則是「訴願、訴訟」解決。政治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然而,對於「要求教育部積極介入保障學權」的提案,黃國昌也擔憂著:「教育部會不會以監督之名,再把黑手伸入大學?我們也要小心處理。」 

徘徊在要求國家介入與擔憂國家濫權之間,究竟解套之道何在?或許關鍵並非在制度保障而已,而是學生力量的程度及其意識,是否足以對抗壓迫。唯有學生整體有足夠的實力,要求國家介入才可能是導向進步的方向。各種制度和權利設立了,也才有落實的可能。換句話說,「要國家負責」的好處只是在於將「打擊面」集中,而不是天真地期待國家介入校園。 

如同周宇修提到:「簡單說,救濟不是重點,它是不得已,但不是全部。我們要把學生的整個場域都提升才行。例如我們除了讓申訴委員會的學生代表比例提高,就是提到一比一;但我們也要找到足夠想參與的學生才行。」 

因此,意識上可能要提醒的是:「要求政府訂定學權保障條款」該是壯大學生力量的一個動員過程、而並非運動根本。重點還是如何透過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醒的程度,以及採取集體行動的能量。否則訂了規範不但有可能是保守的,就是相對進步,學校若不遵守,往往還是拿他沒辦法。 

反對資本主義與父權文化的學權運動 

去年在清華大學創立的學生社團《基進筆記》成員魏揚,在論壇上就說到:「培養學生意識,需要很多草根的行動;例如有很多同學進行讀書會、討論會、成立異議社團,一個又一個,才可能改變。」草根討論是啟發激進學生意識的一種方式,如此才較能說清楚學生權利受侵犯,與資本主義及父權社會的連結關係,讓學權運動和社會運動有串連的基礎,長出超越校園圍牆的學生力量。 

這種意識上的學生力量發展和行動同樣重要,「力量」就藏在裡面。例如,中央大學哲研所的小兔在論壇上指出:「這陣子我一直思考著學權和性別的關係。從邱智彥的處境我看到,或許除了對抗校園的專制獨裁,我們也要關注校園生活場域中的另一種壓迫:只能有著單一化的價值、不能有不同的意見。我會說這是一種霸權,而且和一直以來的父權有關。」若不能對抗這種父權式的單一價值觀,邱智彥等異議者的校園處境,恐怕也難能改善。 

又或者,我們不難理解到,學生之所以得忍受諸多侵犯權利的學校教育壓迫,也和資本主義下的勞動力處境,非得接受教育以競爭受雇機會息息相關。這絕非「學校爛就不要念」可以解決,釜底抽薪之道還是要回到反對資本主義上。此種反思和連結還相當亟待開展,儘管資本主義邏輯入侵校園的速度,目前可能已領先了我們的反抗意識提升。 

倘若問題環環相扣,學權運動的高度和深度,就是學生力量的關鍵,它將決定了壓迫被根本解決的可能與否。我們能如何發展這樣激進的學生力量呢?在組織上、行動上、意識上的策略為何?這問題還留待未來的學生運動者回答。 

附表:三種學生權利的概念及意涵

概念 意涵 範例
學生訴訟權利 學生得對違法或不當的學校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大法官684號解釋允許大學生得對使其權利受侵犯的學校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382號解釋允許各級學生得爭訟其退學處分。
學生實體權利 學生的各種權利受到行政或立法機關保障 現行大學法保障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十分之一。倡議教育部應於各級教育法規訂定「學生權利保障條款」。
學生力量 學生有現實上的意願和能力對抗教育與社會的壓迫 透過一次次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醒的程度,以及採取集體行動的能量。且意識上和對抗資本主義與父權文化等社會運動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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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與其學生關係的改變
教育文化組召集人 李建興
關鍵字: 人權 學生申訴
       我國大學與其學生的權力關係,最近這些年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前後作出幾個重要而不同的解釋,形成大學與其學生的關係,將有重大的轉變,值得高等教育界深思與因應。

       傳統上,我國社會文化基本觀念,重視師道尊嚴,師嚴而後道尊,「師者傳道、授業、解惑焉」。學生是到學校來受教育的,因此,大學師生關係是上下承受、平面教導與「師說生傳」的態勢,這種關係相沿數千年不變,已成為中華文化的自然基素。

       但此種關係在前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已做出重大突破,該號解釋認為: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這一解釋,這些年來已導致中小學及高等教育界的重大警訊,當學校在處理學生懲處及退學、開除等涉及學生學籍及身分問題時,應特別審慎並注意事實與程序正義,以免引起對學生不當、不平或行政訴訟之困擾。

       最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又作成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力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這一解釋,從學校教育的角度來看,至少有幾項原則,特具意義與值得深思:

一、學生對於學校之爭訟權,不再僅限於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提及其受教者機會之措施,完全揚棄特別權力關係,是人權的基本保障。

二、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仍應予尊重。此段解釋,強調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仍應適度之尊重。但釋字文中,對於大學自治的內涵及重要性,並未作成明確的法律。尚待此後以法律或判例,形成慣例或制度性保障。

三、大法官這一號解釋,在大法官間亦有不同意見,例如,陳新民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將學生對學校所為之一切懲處與措施,都開放准予行政救濟之大門,又不提供各級法官判斷合法與否之依據。…是否課予行政法院法官過重與模糊的辦案壓力。」又「何為『適度之尊重』?如果法院不尊重亦非違法,結果不是徒使起訴之學生空有救濟之可能性,不然便是法官可自憑其標準,自行決定要否尊重學校之判斷也。」故此號解釋,將使行政訴訟的案源大增,全國各行政法院更將疲於奔命也。

四、本號解釋不僅影響法院案件之負荷,對於學生與學校關係之衝擊,亦相當重大。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在短期內可能會處於緊繃狀態,甚至增加校方處理此類案件(包括考試或教師評分等問題)之負擔。

      此外,中小學生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大法官解釋並未達成結論,因此中小學生是否得援引本號解釋,恐仍不無疑問。

       時代在變,潮流在變,大學與其學生的關係亦不得不變,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及六八四號解釋,正是此等重大轉變的具體例證。教育工作者一向重視與維護社會文化重要傳統的傳承與教導,性格上,容易趨於保守、穩健與抗拒變遷,此刻,自身的工作權利與環境,將遭受此不得不變的感受,顯然有不得不然的椎心刺骨之痛。雖然情境如此變遷,依法行政仍是每位教育工作者作一個教師或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則,因此個人從教育文化的觀點,仍要提出下列原則,供全國教師參考:

一、從學生角度而言,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是社會未來的棟樑與希望,學生是國家未來或現在的公民與中堅,因此一個十九歲以上(二十歲以上具有公民資格)的大學青年,必須及早賦予社會責任,準備公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大法官這些解釋,不僅是打破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將學生不再視為兒童或具體而微的大人,更從憲法的角度出發,將其視為公民並不應排除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是我國憲法學者對於學生人權的尊重,教師面對這種「人權治國」的世界大勢,自應積極挺身而出,作為人權的維護者與教導者。

二、從教師角度而言,教師永遠是傳道、授業、解惑者,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教師必須以其成熟、品德與專業等來發揮其教育愛,令學生敬服。因此對於可能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時,必須持理性、同理心與法律專業的態度,並且將憲法對於國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充分教導學生了解與遵守。

三、從學校角度而言,學校永遠是教育的重要場所,教育永遠扮演正面、積極與建設性的功能來導引社會的健全發展。今日面對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改變,學校必須儘速改變其教育方式與規定:
(一) 將大法官新的解釋文,周知學校所有教師與學生,一體遵守。
(二) 儘快修改相關的校規,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依據。
(三) 建立學生申訴管道的校內正當程序,並組成最健全、合法的委員會及作業規範。
(四) 建立學生爭議事件的通報系統,依法行政,不可隱匿任何動態消息。
(五) 成立法律專案小組或聘請學校法律顧問,作為學校仲裁、訴訟或專業判斷的後盾。

四、從社會或人類文化的角度而言,社會永遠是要變遷、進步的,人類文化也永遠有轉折、有進展的,我國近三十年來社會變異甚巨,學校教育與社會環境要相互配合、適應,也要導引其變遷與發展,因此,大學的師生必須勇敢面對與承擔人類知識與文化變遷的動力與火車頭,對於大法官的新解釋,必須接受、遵守與創新,大學自治與專業自主的範圍內,領導社會朝向理性、法治與和諧的方向,大步邁進與發展。

參考資料:
一、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文之評析,未刊稿。
二、李建興著,教育新境界,台北:師大書苑,民國99年12月。

原文: 大學與其學生關係的改變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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