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四月 2nd, 2011 by neil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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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工商時報/記者林佳誼/綜合外電報導】

Google的Buzz社交服務被控違反用戶隱私一案,周三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達成和解,寫下首次有企業承諾實施全面性隱私權保護計畫的案例。而FTC官員也暗示未來可能對其它業者如法炮製。

根據雙方協議,Google必須建立「全面性隱私權計畫」,且未來20年內,每隔2年便需接受1次獨立機構的隱私權機制審核。其保障範圍除用戶的姓名與電子郵件地址外,也包括聯繫紀錄、所在位置,或是可供辨識出特定電腦或手機的符號。

Google隱私權事務主管惠頓(Alma Whitten)在部落格上發文回應,Google Buzz推出時「沒有達到我們對透明度以及用戶管理的普遍標準」,但今後會「百分百關注」新的隱私政策該如何有效保障所有用戶的利益。

FTC表示,這是有史以來首次有企業同意實施如此廣泛的隱私權計畫,保障內容涵蓋現有及未來產品,可以用作為約束其它科技業者的範例。

FTC消費者保護局副局長里奇(Jessica Rich)說,這次協議「是在發出1個信號」,「希望業者能夠對他們的隱私政策負責。」

但在FTC向其它業者開鍘前,可能會先削弱Google相對於臉書或蘋果等對手的競爭能力。未來Google必須使用「選擇性加入」(opt in)機制,先取得本人同意才能將對外分享使用者資料,其它對手卻不需要。

隱私權專家Christopher Soghoian也說:「臉書就可以繼續採用選擇性排除的方式,但Google卻得採用選擇性加入。」

Google去年2月推出社交服務Google Buzz遭使用者抗議侵犯隱私,FTC在訴狀中指稱Google使用「誤導」方式,違反對消費者的隱私權承諾。例如Google原本將Buzz用戶的通訊錄等資料自動設定為公開狀態,但是現在已經改成預設不公開。

全文轉引自:http://news.china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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