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撒的面具-四權共犯結構讓新聞自由倒退
五四前夕,美國「自由之家」公布二○一一年新聞自由報告,台灣全球排名四十八,日本三十二,南韓七十,中國一八四。這四個國家從○八年到一○年的新聞自由排名分別是:○八年,台灣三十二,日本三十五,南韓六十七,中國一八一;○九年,台灣四十三,日本三十三,南韓六十六,中國一八一;一○年,台灣四十七,日本三十二,南韓六十七,中國一八一。可見台灣排名連續三年下滑,而且三年倒退十六名,幅度不可謂不大。
另外,根據《經濟學人》在○八與一○年公布的全球民主指數報告顯示,在有關公民自由(包含新聞自由)部分,在總分十分的得分中,台灣在○八與一○年均為九點七一分,高於日本連續兩年的九點四一分,以及南韓○八年的八點二四分與一○年的八點八二分,當然,更遠遠高於中國連續兩年的一點一八分。
在這兩項國際評比報告中,台灣新聞自由表現雖然所獲評價不一,但不論評比結果如何,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卻是:台灣新聞自由近三年來確實已出現倒退跡象,而造成此一後果的罪魁禍首,卻並非一人一黨或一權,而是朝野皆然,更是行政、立法、司法與媒體所形成的四權共犯結構使然。
以行政權為例,NCC因專業偏執而管制媒體的作為,比威權時期的新聞局猶有過之,不但動輒行政指導與重罰媒體,更以修法或立法的手段,企圖合法化干預媒體專業自主的行政作為,甚至還以可能的犯意而非具體的犯行來作為執照核發的依據,對新聞自由的戕害有目共睹。
另外,內閣因受制於社會團體的道德正確壓力,動輒大幅修改現行法律,例如《兒少法》等,將言論自由權益置於兒少權益之下,以立法來規範並限制媒體的專業運作,其結果也在不知不覺中摧毀了新聞自由的基石。
原本應該制衡行政權的立法權,在維護新聞自由上的表現也是一樣保守反動。立委不但不反對內閣道德至上的修法,有時更主動提案修法,加碼箝制新聞自由,甚至在NCC都坦承不宜干預電視新聞時,竟有立委要求NCC對電視台進行調查與撤照;「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與出版自由」,但立法院的表現卻完全與這項普世遵循的憲政精神背道而馳。
司法權雖是維護新聞自由的最後防線,但台灣司法官,從檢察官到各級法院法官,卻顯然也未善盡固守防線的責任。任何人祇要看看每年檢察官起訴了多少有關新聞自由的案件,法官又判決了多少新聞自由案件的被告有罪,大概都會得到同樣的結論:台灣司法官對新聞自由為何物,根本是一知半解甚至一竅不通。
如果司法官稍有新聞自由常識,就絕不會因政治人物基於政治鬥爭動機濫訟,而作出道德式的起訴或判決,金溥聰控告名嘴勝訴的案件,就是法官不知新聞自由為何物的最新例證,這份判決書的內容更足以作為司法維護新聞自由的反面教材。
當然,號稱第四權的媒體也難辭其咎。自由之家今年降低台灣新聞自由評等,理由之一是媒體對政黨報導兩極化,但媒體對政黨報導兩極化其實並非錯誤,否則歐洲媒體豈不應該評分更低?台灣媒體的「假極端化」才是問題所在。
所謂假極端化,指的是故意誇大甚至捏造極端化的事實,台灣媒體,尤其是電視談話節目,近年看似藍綠涇渭分明,但其實都是違背專業的假極端化;以梅鐸的福斯新聞台為例,福斯雖是極右媒體,對民主與共和黨的報導也呈現兩極化,但對假極端化報導,連福斯也難以容忍,梅鐸最近與福斯收視率第一的首席名嘴貝克終止合約,就是因貝克的假極端化言論使然。
新聞自由很難得到卻很容易失去,如果行政、立法、司法與媒體四權彼此缺乏相互監督制衡的機能,甚至更互為共犯,新聞自由的倒退乃是必然。南韓新聞自由在自由之家報告中,從自由降級為部分自由國家,就是一個值得台灣警惕的例子;新聞要自由,四權都有責,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識。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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