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兒少法》44條須廢除

2010年 12月23日 蘋果日報

由於《兒童少年福利法》修訂草案戕害新聞自由,妨礙公民知的權力,引起媒體界的焦慮與不滿,內政部長江宜樺從善如流,決定近期內召開研討會,請媒體業者、專家學者、民意代表以及相關機構的人員共同討論,對已通過立法院一讀的該草案進行修正,以滿足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兩種衝突價值間的平衡。

民主與新聞自由相依

《兒少法》在「民間兒福聯盟」的極力推動下,兒童局官員沒有察覺其中對新聞言論自由的限縮,便貿然向立法院提出;而立委也沒發現其中的問題,予以一讀通過;通過後媒體才知道,遂緊急向相關機構陳情,延後二讀,並再予討論。支持新聞自由的立委林益世、吳育昇、羅淑蕾發言暫緩二讀,要求在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之後再進行二讀。他們對新聞與言論自由貢獻很大,深切了解表意自由對民主機制的重要性,讓我們非常敬佩,值得為他們鼓掌。
不只是立委們須了解此事的嚴重性,我們也呼籲藍綠兩黨不分色彩,共同努力保障新聞言論自由於充分狀態。兩黨的存在與發展,完全依賴民主機制;而新聞言論自由則是民主機制的根本,所以捍衛新聞言論自由即是捍衛民主;而捍衛民主即是捍衛複數的政黨政治;捍衛政黨政治即是捍衛國、民兩黨的生存和發展。所以,藍綠兩黨應是最堅定支持新聞言論自由的組織。
該草案第44條最受爭議。從後果看,將會有4大負面後果:

1.寒蟬效應。由於草案賦予各級行政機關懲罰媒體的授權,使媒體不敢監督行政機關,枉費民主先賢們的苦心設計。

2.由於草案禁止描述犯罪細節,並未對很多名詞給予法律的定義,將使新聞描述的寫作無所適從,並因而影響民眾「知的權利」。

3.自由經濟的市場機制,也將遭池魚之殃,影響經濟成長

4.台灣將退返威權時代。

修訂過程品質低劣

該草案的修訂過程與品質的低劣,可從3方面看出:

1.立法機關沒有遵守「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鐵律。

2.該草案明顯違背立法三原則:「比例原則」(兒少福利僭越位階壓倒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3.原先草案本來保留一個申訴與審議機制,但內政部以「沒有這樣的組織與人力」為由刪除;後竟改為授權各級地方政府變成媒體的裁罰機關,無限擴張行政裁量權,嚇阻了媒體對各級政府的監督。
鑑於無法證明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有負面邏輯關係,應該廢除第44條;反而是媒體大量揭發兒少遭霸凌的現象,才讓朝野察覺其嚴重性,並設法解決。是誰在保護兒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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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箝制報導 媒體:回歸自律

  • 2010-12-28
  • 中國時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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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與新聞界、兒少福利團體代表等召開兒少法座談會,新聞界代表一致反對目前通過初審的兒少法草案修法方向。會中初步決定增列「基於兒少當事人權益」將不在兒少報導限制範圍;並全面檢視相關罰則,以符比例原則,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漸進方式處理

         內政部長江宜樺也表示,將責成兒童局隨時保持與各界溝通,不排除再召開相關會議向各界請益,希望能在最快的時間彙整各界可接受條文內容,在期限內送立法院進行協商。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針對《兒少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八條內容,邀請相關兒福團體、媒體召開座談會。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轉述,會議中,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認為,部分罰則要求業者「下架」「勒令停業」等規定實在太過嚴厲;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表示,政府不應該立法限制媒體報導,其實目前法律已經有很多限制和規定,中國時報曾經因報導兒童被傷害的新聞而被罰,但主管機關根本不問該報導的目的,是希望社會大眾能對被傷害的孩子伸出援手,結果幾度申訴都不被接受。她主張應該鼓勵媒體自律,不能因為少數媒體的報導失當,對所有媒體做出違反新聞自由的限制。

         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也建議,政府不應該對媒體過多限制,而應鼓勵媒體以自律方式發展;聯合晚報社長項國寧也表示新聞自由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政府不應該為了保障兒少權益而規範約束媒體。

         但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理事長許文彬認為,新聞自由入法不等於限制言論自由;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兒少法第四十四條禁止媒體報導色腥羶及施打毒品、教唆自殺等犯行細節,在實務上其實已經在做,並不是不可行;台灣少年權益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也表示,法律規範媒體報導內容沒有違憲之虞,除了新聞紙之外,其他出版品、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內容等媒體的限制早在民國九十二年修訂現行的兒少法都有清楚的規範,這一次只是把新聞紙的部分也做清楚的界定,讓大家有明確的指引及依循。

         張秀鴛表示,兒少福利團體代表也認同媒體應該自律的原則,對罰責則贊成適度放寬。

         經過將近三小時的意見交換,江宜樺表示,關於媒體建議兒少法第六十八條修正文字,可增列「基於兒少當事人權益」等但書文字,增加媒體彈性報導的空間;並全面檢視兒少法相關罰則,以符合比例原則,且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漸進方式處理。

         至於如何建立媒體自律的審議機制,會中建議可由媒體同業公會近期內召集媒體同業研商,避免政府干預媒體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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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兒少 NCC細緻電視分級
    2011/03/31 17:15:08 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31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表示,預訂明年中細分現行電視分級制度並引進情節標示機制,同時計劃訂定專法規範頻道業者每天必須播出2到3小時兒少節目,保護兒少收視權益。

    兒童節將到,NCC今天公布「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動綱領策略」。NCC委員翁曉玲指出,台灣兒童青少年已成為「螢幕族」,但現在商業無線電視台平均每天只播出80分鐘兒少節目,而且其中9成5是卡通,重播與首播比為1比1;至於有線電視,兒少節目時數更低到只佔總節目時數的6%,在在顯示兒少節目明顯不足。

    翁曉玲表示,在寓教於樂、健康安全和平等近用3個政策目標下,NCC計劃細緻化現行電視節目分級制度,也就是在現行普遍、保護、輔導與限制4級外,進一步細分級數。

    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指出,現行4級制度過於粗糙,例如許多連續劇雖在普遍時段播出,但卻不適合全家觀賞;再如某些卡通如「海賊王」,也不適合在普級時段播出。

    但將來究竟會有多少級數,何吉森表示,NCC已聘請學者專家研究,最快明年中確定。而除了增加級數,何吉森說,未來分級制度還將引進情節標示機制,在節目播出前先告知家長節目內容,讓家長心理有準備,再決定是否讓兒少觀賞。

    另外,翁曉玲表示,NCC將訂定專法,規範兒少頻道與節目製播規範,明文規定頻道業者製播兒少節目的類型、時數和時間等。至於理想的播出時數,翁曉玲表示必須通盤檢討。她認為未來無線商業電視台每天至少應播出2到3小時兒少節目,卡通不包括在內。何吉森則是估計此法可望在3年內完成。

    在今天公布兒少通傳權益政策綱領記者會中,翁曉玲利用政務委員張進福在場的機會,向行政院喊話,希望行政院能提撥教科文預算中的千分之1,相當新台幣3億元,做為建立優質兒少通傳環境所需經費。

    翁曉玲表示,NCC已將今年定名為兒少通傳保護元年。而今天公布兒少通傳政策綱領後,NCC將再召開公聽會,彙整各界意見,明年7月以前提出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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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法新版草案 納媒體自律機制 無效最重擬罰百萬 學者:樂觀其成

    Posted 四月 9th, 2011 by a93129312

    【2011.04.09/蘋果日報/記者唐鎮宇、何哲欣/台北報導】

    立法院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疑慮,內政部要求立法院暫緩三讀,昨天二度舉行公聽會邀媒體、學者及兒少團體討論,內政部提出新版草案,納入媒體自律機制,若媒體自律委員會無法約束成員,後續才會有政府機關的處罰。

    去年底初審通過《兒少法》版本,新增規定包括報紙不得刊載描述或描繪暴力、血腥、色情細節的文字或圖片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違者最重罰50萬;任何人不得在網路上散布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且未採取防護措施,違者最重罰50萬,可勒令停業1年。

    護童權益不受限

    另外,兒少若遭虐待、家暴,或是收養事件、親權行使等案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或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媒體不得刊載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違者最重罰30萬,並可沒入物品或命其移除內容、下架。
    媒體質疑,若照修法內容,像藝人賈靜雯與丈夫爭奪女兒梧桐妹監護權新聞,都無法報導。台北市報業公會建議,為避免業者動輒得咎,報紙違反規定應由媒體新聞自律組織依自律公約論處,涉及兒少個資的新聞,也增加但書,若基於保護兒少當事人權益或促進其福利,就不受限制。

    廣播電視也要管

    內政部則提出新的文字修正,為防止報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內容,業者應共同成立報業同業公會,並訂定自律規範與審議機制;內政部也同意,若未依自律公約採取必要措施才開罰,罰鍰也先從10萬元開始,逐步提高到100萬。內政部希望1個月內提出《兒少法》新修正案,本會期可以三讀。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轉述,出席的《蘋果》、《自由》、《聯合》、《中時》四大報對自律有共識,但對於若自律無法產生效果時,是否應該由政府機關直接處罰媒體仍有意見。不過對於在網路上散布有害兒少內容,以及洩露應受保護兒少個資者,內政部仍認為,規範對象除報紙外,還包括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在所有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前,還是要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對媒體沒信心」

    家扶基金會社會資源處處長翁慧圓也認為應先要求媒體自律,但媒體有時因為競爭壓力過度傷害到兒少,必要時再由政府加以處罰。
    但仍有學者對媒體自律沒信心。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說,以過去經驗來看,媒體誰也不服誰,更遑論處罰同業,「如果自律有效,今天電視台也不會這麼亂」。但他指出,若將自律訂入法條中能讓媒體自律有所進步,他樂觀其成。

    原文取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06683/IssueID/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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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頭殼newtalk 2011.03.31 楊宗興/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發表「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動策略」,NCC表示,為了保護兒少的身心發展,未來會配合政策綱領推動將現行的分級制度更細緻化,推動優質網站標章的制度,還有推動業者建置兒少不宜網站的過濾設備,全面保護兒少在使用網路的身心健康。

    NCC指出,由於越來越多兒少依賴網路獲取資訊,所以網路內容的安全也更為重要;未來將配合政策綱領推動兒少專屬的網域(kids.tw,還有結合民間力量推出優質網站標章,讓父母親可以輕易分辨哪些內容適合家裡的孩子。

    此外,NCC也會把現行網站分級的普遍級、限制級兩級制更細緻化,至於是否要比照電視節目的普、護、輔、限四級制?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僅表示,目前都還在研議中。

    NCC也強調,會持續要求業者提供防阻色情網站的加值服務,也會推動讓網路業者導入兒少不宜網站的過濾硬體設備,未來家長對於小孩使用網路將能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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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頭殼newtalk 2011.05.12 楊宗興/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在研擬「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草案」,今(12)日上午針對供給/鼓勵面召開第1場公聽會。關於鼓勵兒少優質節目的部分,電視頻道業者紛紛大吐苦水,認為NCC一年編列400萬鼓勵電視台製播兒少節目如同杯水車薪;另外,目前兒少節目的廣告管制過於嚴格,使得頻道業者無法獲得足夠的廣告收入,更無資源製作優質的兒少節目。

    NCC委員蕭曉玲表示,自2009年開始研擬「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綱領暨行動策略」,邀集專家、學者和業者多次召開研討會議,今年推出「兒少通傳政策白皮書草案」,希望能為鼓勵電視台製播優質兒少節目,讓台灣兒少的身心能夠健康發展。

    關於鼓勵製播兒少節目,TVBS法務資深經理范立達指出,草案中將在2012年編列400萬預算補助製播兒少節目,然而他認為400萬要鼓勵各電視台製作兒少節目宛如「杯水車薪」,他說:「不要說400萬不夠,4000萬恐怕都不一定夠,要讓所有業者雨露均霑,更是不可能」。范立達呼籲政府應該要多投入預算才能達到真正的鼓勵功效。范立達不客氣的說:「政府不能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范立達強調,兒少節目的廣告收入太少,是所有業者面臨的問題,而NCC對於廣告管制過於保守,讓業者更窒礙難行。范立達說,主管機關對於兒童頻道管告做了太多限制,例如之前有兒童頻道播放了女性內衣廣告,遭衛道者批評太暴露,NCC也對業者施壓,讓廣告不在該頻道播放。他認為,廣告是針對陪同兒童看節目的媽媽,一旦連內衣廣告或生理用品廣告都不能播,兒童頻道到底該如何生存?主管機關應正視此問題。

    此外,NCC也在草案中期盼業者播出一定時數的兒少節目,不過,范立達拿出NCC的統計資料反駁,台灣的無線電視台每天平均播出1.38小時的兒少節目,並不會比美國的0.42小時、澳洲的1.06小時少,僅比香港2小時低。NCC回應表示,雖然如此但台灣的兒少節目裡大部分都是日本卡通,缺乏本土自製的非卡通兒少節目。

    范立達也希望,NCC能夠針對所謂的「兒少節目」做更詳細的定義,他對於青少年愛看的運動類節目是否算兒少節目就充滿疑惑。衛星廣播電視公會代表則希望NCC能明確區隔兒童節目及青少年節目的分別,並訂定不同的標準。

    Channel V廣播守則經理俞玥涵就為自家頻道抱屈,因為該頻道主要播出青少年喜愛的流行音樂影片,然而頻道位置卻都是在第四台很後面的地方,而且常在每年頻道換約時,遭受任意調動頻道位置的對待,她希望NCC也能注意到青少年專屬頻道的權益。

    范立達呼籲,NCC應該進行相關的研究調查,將國外業者在兒少頻道、兒少節目的製作成本、經營模式等,提供給國內業者參考,讓國內業者也能找到兒少頻道和節目利基,讓國內的兒少收視環境能有良性的發展。

    今天上午除了針對「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草案」的「供給/鼓勵」面召開公聽會,下午也有對於「教育/參與」面的公聽會,此外,19日還會進行「保護/管制」面以及「發展/協力」面的公聽會,NCC表示,希望能夠聽取各方對白皮書的意見,期盼在6月底前能夠將「兒少通傳政策白皮書」正式提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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