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行政權不可過度擴張

Posted 十二月 23rd, 2010 by baggie
category :

【2010.12.23/聯合晚報/社論】

電視台節目如果「廣告化」過頭,弄得像地下電台整天賣藥一般,當然該管,當然該罰。但這次NCC將年代綜合台撤照,輿論反應普遍很差。並非人人都同意節目廣告化的「言論自由」值得保護,而是政府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度擴張,甚至有適法的疑問。這種「政府我最大」的心態和執行,對人民權利之危害,要比節目廣告化大得多。

部分媒體的形象的確頗受社會議論,有時甚至被指為亂源之一。媒體內容是否過度色情暴力、煽動群眾、損害名譽、置入行銷等問題,到底如何才是合適的處理界限,多年來討論不休,始終在媒體自律、民眾「知的權利」、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等原則之間拉鋸。不過,就算媒體可能商業化過甚,就算觀眾(尤其是家長)可能要求管制強烈,但在「言論自由」的大帽子下,社會大致上有所共識,政府管制寧少勿多,以免傷了民主的底線。

五年前新聞局關掉東森S台,不但輿論痛批當時的局長姚文智箝制媒體,日後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東森復台,形同打了新聞局一耳光,是為一例。最近「兒少法」修正案,原意為保護兒童不要受到媒體刊載的色情暴力等內容影響,但對媒體內容干涉過當,侵害新聞自由,同樣引起強烈批評,是為另一例。也可見,雖然道德高標人士希望見到所謂「乾淨」的媒體、「乾淨」的社會,但除非由媒體自律和閱聽人反應的市場機制形成平衡力量,還是不宜允許政府的手伸進媒體,否則民主制衡將少了一條腿。

電視節目廣告化,越來越走向惡質,置入性行銷的界限的確值得討論;甚至不必諱言,政府出錢的置入性行銷的合理性,最近也是傳媒界的熱門議論題目。這次NCC開鍘,若論節目廣告化「該管一管了」,不是完全沒道理可說。但傳播事業至今在台灣為特許行業,有主管機關作為「太上機關」的現象本來已不合民主潮流,出手撤照更不符處分的比例原則。馬政府若想建立開明形象,「政府我最大」心態實在必須節制!

年代綜合台讓給財團? 黃偉哲:蘿蔔給廣告、棍子給撤照

Posted 十二月 23rd, 2010 by alwaysbe
category :
  • 【2010.12.23/NOWnews/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定年代綜合台撤照,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23)日質疑,NCC用節目廣告化的理由進行撤照,「但是以NCC過去處理標準跟現今的媒體生態,這樣的理由是不是能夠說服所有社會大眾?尤其對節目廣告化處理的紅線在哪?」

NCC昨日以年代綜合台節目未與廣告區分情節,節目廣告化嚴重,因此決議撤照,並核處新台幣210萬元罰款。

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經營年代的大禾多媒體公司,於93年2月27日取得執照,至99年2月26日屆滿6年。這段期間已經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達49次、裁罰總金額達1675萬。

NCC表示,年代綜合台今年2月份換發執照時,當時NCC鑑於該台多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節目與廣告必須區分的規定,因此做出附附款,明定1年內如果再違規,就將撤照,不過因為情況並未改善,因此決議撤照。

黃偉哲也質疑,許多財團等著用媒體頻道,如今年代綜合台遭到撤照,「釋出的頻道是不是要財團化?如果頻道給新的財團,就算年代綜合台行政訴訟打贏了,以後也沒有頻道可用!」

他批評,馬政府為了讓媒體聽政府的話,「蘿蔔給廣告,棍子給撤照」,他也擔憂,媒體將來是不是能夠獨立將會備受質疑;他認為,台灣今年來在各項國際評比的平等不斷倒退,「2012大選快到了,是不是先整肅媒體,好讓媒體變成執政黨的傳聲筒?」

-------------------------------------------------------

新頭殼newtalk 2010.12.23 謝莉慧/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定對年代綜合台撤照,即日起停播,成為NCC成立4年來,第一家遭到撤照的電視台,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對此,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謝國樑表示,NCC應先考量行政裁罰手段,無效之後,再來決定是否將電視台予以撤照,否則「撤照形同關台,是判處電視台死刑的最終手段」。他表示,若年代依法提出行政救濟,將予以支持。

國民黨立院黨團上午舉行「電視台撤照影響重大,NCC應訂明確標準」記者會,謝國樑發表了上述看法。

謝國樑表示,在做出撤照裁示前,必須先經過警告、罰款、連續罰款、停播,最後才是「撤照」,以上都是管理媒體可為的做法,他質疑NCC是否已全部走完以上程序後,才對年代综合台做出撤照的決定。

此外,年代综合台在世足期間傾力轉播賽事,除了被NCC所减分的節目和廣告外,在評比中的社會貢獻部分,是否也應有加分作用?謝國樑表示,若年代依法提出行政救濟,國民黨團將予以支持。

立委周守訓對此結果表示震驚,「好久沒聽到對電視台祭出鐵腕的處分,撤照形同置人於死地」,他指出,民進黨執政時期曾經對東森S台和龍祥電影台祭出撤照處分,不過最後都藉由行政訴訟都獲得平反。

他尊重NCC是獨立機關以及此判決,但他強調,NCC的立法絕大多數是參考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制度,而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對於電視台的管理規範是「逐步漸進式」,且有公平專業的考核,對於電視台有違法情事,「先警告、累積到一定次數就罰款,累積到一定罰款就給予停播的警告,而停播之後複播若再犯,才有撤照的終極處分」。

周守訓也質疑NCC對年代综合台的判決「黑幕重重」,他希望NCC能將做出此處分的內部過程公諸於世,並希望NCC明訂管理電視頻道的標準,讓制度透明化。
------------------------------------------------------------------

NCC針對年代綜合台執照失效一案之說明

Posted 十二月 25th, 2010 by cherlly1000
category :

【2010.12.24/NCC/新聞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2月22日第392次委員會,確認年代綜合台換照許可失其效力,其適用之法律依據及理由,將於通知函中載明。惟近日各方多所討論,為讓社會各界有所瞭解,NCC特於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

首先,針對本案之處理,NCC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賦予之權力,委員皆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以公平、公正、客觀之態度處理案件,所做之決議可受公評,絕無報載總統府或行政院介入干預之情事。

以下就年代綜合台執照換照許可失其效力一節,說明如下:

壹、 按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對業者之監理分為平時監理及換照監理2種。平時監理涉及處罰時,係依衛廣法第35條以下相關罰則規定,在裁處時,視情節輕重與否,分別處以警告、罰鍰、停播、撤照等行政處分;換照監理係依衛廣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4條,審酌頻道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反衛廣法之紀錄,以及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等,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准駁。

貳、 年代綜合台之違規紀錄非常嚴重,應不予許可換照。NCC作成附解除條件之許可,乃欲給予業者改善機會,並非外界所稱「擴權、濫權」。

一、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之法律依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係按衛廣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期限屆滿前6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NCC受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換照申請,均依上揭規定審查營運計畫及申請書,另按衛廣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受理本法第6條第2項申請換照時,除審核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二、違反本法之紀錄。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通盤審酌相關事項,所為准駁處分均依法有據,未有逾越法律授權,斷無違法擅權之情事。

二、   年代綜合台於99年換照時因違規過多,NCC以附條件許可換照:

NCC於98年11月25日受理年代綜合台頻道換照之申請,除審查營運計畫及申請書外,並依衛廣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審酌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反衛廣法之紀錄,及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臺北市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認定節目播出的商品有誇大不實,侵害消費者的違法事實認定)等事項。由於年代綜合台於執照期間共違規49件,裁罰金額高達1,675萬元(詳附件1),又其違規案件類型甚多,包括節目廣告化、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運計畫、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等(詳附件2),情節嚴重,故於98年12月29日NCC「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工作小組」第54次會議作出不予許可換照之初審建議。惟NCC委員會議討論時考量產業發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投資不易、觀眾及員工權益保障等,爰於99年2月3日第342次委員會議決議仍給予該公司換照,並作成附解除條件之換照許可。其解除條件為:(一)自換照日起1年內如有違反衛廣法第17條或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二)自換照日起6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40%(節目首播率達40%之條件,為年代綜合台之承諾)。上揭條件其中之一成就時,該許可處分即失其效力。

三、年代綜合台於99年3月、6月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NCC裁處書於同年7月15日送達,其解除條件即已成就:

上揭附條件許可函於99年3月1日送達大禾多媒體,該公司獲得許可後自應確實遵守法令規定,避免持續違規。惟該公司陸續於99年3月14日、3月16日、6月20日違反衛廣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並分別遭裁處新臺幣6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裁處書業於7月15日送達該公司,該裁處書送達之日起發生解除條件(一)成就之效力。大禾多媒體原應即刻停止該頻道之經營與播送。惟該公司自99年7月16日執照失其效力起,其所經營之年代綜合台陸續於7月19日、7月22日、7月24日、7月29日、9月16日違規共計5次(詳附件3)。

綜合上述違規事件,NCC並非以1次違規或以單一節目內容違規而認定執照許可失其效力,實乃該公司違規情形嚴重,並持續違反法令規定,NCC為健全通訊傳播產業正常發展,必須貫徹依法行政。

至於解除條件(二),有關節目首播率應達40%一事,係該公司於換照時之自行承諾,且本次條件成就並非針對該項目,尚非影響其執照失效之原因。

四、   就98年至99年申請換照之19家頻道商來看,有12家頻道商完全沒有違法紀錄,順利換照,NCC表示,只要衛廣頻道業者遵守法令,根本不會有「寒蟬效應」。

五、   未遵守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制定資訊性節目自律規範(詳見附件4)。

六、   NCC已多次給予年代綜合台改善之機會,並非無預警給予不予換照之處分:

此外,NCC98年1月6日評鑑訪視年代綜合台時,大禾多媒體承諾將加強編審作業、落實媒體自律,降低資訊性節目播出時數,以提升節目品質。其辦理情形將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審查重點項目。因此,大禾多媒體已知曉其改善情形將列為換照審查重點項目,自應按評鑑意見及其承諾確實執行,並無所謂不教而罰或不給予改善之機會。

綜上,大禾多媒體即已知悉換照條件,該公司如能確實遵守法令,避免違規,自可繼續經營。故NCC已充分給予該頻道繼續經營之機會,其執照失效並非毫無預警。

七、大禾多媒體公司若對年代綜合台執照失效一案倘有爭執,自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傳播論壇】除了撤照 NCC還該做什麼(羅世宏)

Posted 十二月 24th, 2010 by telshl
【2010.12.24/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羅世宏撰】
 
年代綜合台因廣告化太嚴重,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施以撤照處分,並罰款210萬元。對此,我有幾點意見。
 
第一,這是台灣第一樁衛星電視頻道遭主管機關撤照事件,意義重大,NCC勇於任事的擔當值得肯定,或許是重新建立電視頻道進退場機制的開端;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NCC或許應考慮先施以3日到3個月停播處分,不一定需直接用管制強度最大的撤照處分,以免造成言論管制副作用。
 
第二,除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外,資方應負這次撤照的全部責任,不應禍延員工,讓無辜的員工承擔工作權益受損的苦果。年代綜合台資方應妥善安排員工生計,以旗下其他頻道吸納這些受撤照處分影響工作機會的員工,保障其工作權益。
 
第三,NCC眼裡不能只見秋毫,不見輿薪。其他頻道,特別是新聞台,其實存在比節目廣告化更嚴重的新聞置入行銷問題,已造成新聞媒體公信力淪喪,模糊新聞傳媒公器角色和紊亂政媒分際的結果,所以NCC也應一體適用頻道進退場把關標準,淘汰這些繼續作惡、無法善盡社會責任的新聞頻道。
 
停止政府新聞置入
 
第四,撤照只是整體頻道進退場機制的一部分,且實質上尚屬消極的負面內容管制作為。要想改善整體傳媒生態,NCC也應鼓勵優質頻道能進場,並積極促成優質頻道在有線電視系統及MOD平等上架的競爭機會,才能讓死氣沉沉的電視結構中引進新活水。 
 
最後,在年代綜合台撤照之後,固然其他頻道短期內可能在廣告化的表現上有所收斂,但台灣整體電視生態不一定能夠因此而振衰起敝。行政院和NCC還有更多事該做,當急之務是立即停止政府的新聞置入,透過積極的傳媒政策規劃,協助傳媒業者改善當前非廣告化或接受置入不足以生存發展的真實困境,並且應投注資源於數位匯流進程,保障新聞傳媒的言論與表現自由,提升傳播者的專業尊嚴和勞動權利,透過設置「新聞業振興基金」和「影視文化基金」等更為積極的制度性政策措施,鼓勵本地優質傳播內容的產製和流通,才能真正促進並落實國民的傳播權利。道理很簡單,一個從來不敢撤照的NCC雖然令人搖頭,但若NCC只會撤照,捨此之外並無其他積極的政策規劃和作為,也絕對無法令人對台灣傳媒生態的改善寄予任何樂觀的期待。(另刊載於2010年12月24日 蘋果日報 論壇版)
 
(作者羅世宏為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
 

年代電視還該做什麼(賴祥蔚)

2010年 12月25日 蘋果日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以年代綜合台違反換照「附款」為由,取消了原本給予的執照,並且具體要求系統業者在12月30日凌晨關掉該台訊號。
通傳會決策一出,不只引發年代的強烈反彈,諸多人士也紛紛提出各種正反看法,正面看法肯定通傳會的改革決心,認為早該落實退場機制;負面意見則譴責通傳會侵害言論自由與媒體自由,恐將造成國際負面觀感,甚至還有人直指這是黨政高層授意,因此要求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立刻站出來交代並且踩煞車。

想立即翻案打錯算盤

事發至今,批判的聲浪仍然未停,甚至有跨越藍綠之勢,往後必然還會引發更多公共討論。其實多一些建設性的討論,絕對不是壞事,但是如果年代聽了一些主張,就誤以為通傳會決策錯誤,相信有機會立即翻案,恐怕是打錯算盤。
首先,年代如果想要無限上綱到政府打壓言論自由,以喚起國際干預,這只怕不可行。因為取消或撤銷廣電媒體的執照,即便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與英國傳播管理署(Ofcom)都曾經有過先例,對象包括一般商業電視台以及大學的實習電視台。只要依法有據,獨立機關管理媒體,說不上打壓言論自由。其次,年代如果期望總統或是行政院長出來急踩煞車,更行不通。因為通傳會是獨立機關,其處分在行政上已經是最終處分。因此總統與行政院長固然可以發表看法,但是在行政上卻不宜也不能干涉個案。一旦干涉,撈過界事小,戕害通傳會威信與政府體制事大。以總統與院長的政治智慧,斷然不可能出手干涉。
既然國際介入與國內干涉都不可行,難道年代就只能乖乖接受主管機關的裁處嗎?當然也不是。任何公民對政府裁處不滿,都可以透過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來爭取應有權利,必要時甚至可以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
年代屢罰屢犯,違反通傳會的要求,這一點應該無庸置疑。此一事件的主要爭議點其實在於年代綜合台違反的是附款,但是《衛星廣播電視法》並沒有關於附款的規定,通傳會引的是《行政程序法》的附款規定。然而,可否如此援用,以及附款內容是否合宜,都尚有討論空間。先前的中視、中天變更董事案,就有類似爭議,行政法院因而撤銷了通傳會的原本處分。除此之外,先前行政院新聞局對東森S台不予換照的處分,後來遭到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東森後來提出國賠訴訟,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也強調,主管機關對於業者的要求,例如新聞節目的比率應有多少,這一定要有明確的法規依據。這次通傳會以附款要求年代首播率必須達到40%,是否有明確的法規依據,也將是立足點是否穩固的關鍵。

提行政訴訟才是正途

通傳會做了裁處,年代如果確實不服,目前能做的除了綜合台關台,只有認真準備提出行政訴訟來為自己爭取權利,這才是正途;其他的旁門左道,恐怕都不可行。當然,年關在即,年代還該思考如何照顧綜合台員工的生計,同時也要避免此一事件波及年代新聞台等其他無辜員工的權益!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系主任

 

 

--------------------------------------------------

馬:媒體沒管制 撤照沒黑手
  • 2010-12-24 01:12
  • 中國時報
  • 江慧真/台北報導
  •  年代綜合台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撤銷執照,馬英九總統昨天向媒體澄清立場說,自己不應該有任何評論,最主要不是因為不沾鍋,「而是因為NCC在運作上,扮演獨立機關角色,有獨立機關專業判斷!」獨立機關的處理不一定符合每個人期望,還是應該透過制度做調整。

     對於外界曾對他評為「魄力不夠」的說法,馬英九說,他推動中央政府整併、五都合併升格及兩岸政策等決定,「都是劃時代的,我一點也不猶豫」。

     魄力的展現要看什麼樣的事情,如要他動輒介入司法個案或NCC處理年代綜合台之類的事,他相信引起的風暴會更加嚴重。

     馬英九也不贊同外界對其「新聞管制、新聞自由倒退」的指控;他強調,馬政府從來沒有管制媒體,也沒有把黑手伸進去;當法院判決不符合人民對正義的期待,民眾可以上訴;除非法律本身有問題,可以回頭檢討法律,問題處理還是應該有一套章法,不應該完全由民粹來處理。

     馬英九表示,我們為台灣民主的成果感到自傲,但民主就不是這樣的決策方式嘛!民主是分權原則、尊重分際,不能說台灣最重要的價值就是民主,當他展現民主的風格時又認為魄力不夠,這不是有很大的矛盾嗎?對許多專業問題,他沒辦法做到一聲令下,部會就照辦,也許這樣會被認為有魄力,但犯錯的機會非常大。

     馬英九認為,民粹也是民意,但社會很多元,可能某一時段某種聲音特別強,政府要扮演仲裁者的角色,考慮到多數人的利益,評估所謂的民粹是否代表多數人的意見,了解整體民意的反應,如有些政策出現五五波意見,政府自己就要拿主意。

     馬英九認為,現在社會越來越複雜、問題越來越專業化,十九世紀可以直接到法院解決的問題,現在法院已是第二步,首先由專業的行政機關處理,有爭議保留到法院上訴的權利。「性質重要、利益龐大、對社會影響廣泛事業,需要適當的管制,才能達到公平,保障閱聽大眾的權益,否則不必要設立NCC!」

     他自清,NCC委員除了極少數外,他也不認識,委員都是專業人士,透過公正超然的程序,做出的決定要加以認同。若認為有不對,受到其決定影響的媒體,可以進行司法訴訟。NCC有權限做處理,也許不一定符合每個人期望,也還是應該透過制度做調整。

     馬英九以《兒少法》修法為例,很多人認為侵犯媒體權利,質疑不該由國會修法,但很多家長、老師、社工都表示支持,認為可保障兒童,顯示社會上有不同價值。(相關新聞刊A2)

     

    蘋論:馬政府霸凌媒體

    2010年 12月24日 蘋果日報
     

    政府正在遭受社會質疑控管言論自由的此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決議將「年代綜合電視台」撤除執照,引發很大的反應。在所有的民主國家裡,政府下令撤銷電視台執照是非常嚴重的事,因會予人迫害言論自由及違憲等重大爭議的印象。
    關於年代撤照,有幾個面向可供討論:首先,年代撤照與言論自由相關嗎年代並非因言論而遭撤照,乃是因為多次把廣告節目化,使播出內容與商業廣告界限不明而違規,因此有欺騙觀眾的嫌疑。其次,撤照的懲罰與內容廣告化符合比例原則嗎?
    NCC不認為年代撤照是言論自由問題。這項定性很有說服力,表面上看起來也確實如此。電視台雖無涉言論自由,但媒體的整體形象是與言論、報導掛鉤的。美國的色情雜誌《花花公子》、《好色佬》都先後被人控告猥褻低俗,影響風序良俗,但最高法院還是判它們無罪,理由是「表意(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原告並不是拿它們的言論控告它們,而是與言論自由無關的色情圖片,但因為是媒體,法官即以言論自由為判決理由。所以,NCC雖不是以言論撤年代的照,但予人打壓媒體,違背言論自由的總體印象。

    雙重標準違背原則

    年代把廣告節目化以蒙蔽、誤導觀眾固然應受懲處;但是商業的置入性行銷就要撤照,而政府的置入性行銷已搞到如火如荼,選舉時猶烈,怎麼未見NCC發飆?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嚴重的雙重標準如何使年代和社會心服口服?又如何建立NCC自己的權威與形象?此外,這麼嚴厲的撤照懲罰,等於判死刑,符合「比例原則」嗎?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的電視台應先罰款,如未改善則下令停播節目3天到3個月;一年內遭停播處分3次又再違法者予以撤照。但是NCC並未走完全程即一步跳到撤照,違背「程序正義原則」,授人話柄。NCC說,年代是累犯,曾與NCC簽下不可節目廣告化,首播率不得低於40%的條件,只要違反一條,立刻撤照。但法界認為兩造的約定不應逾越《衛星廣播電視法》,所以NCC在法律上並非毫無瑕疵。基於前述理由,我們支持年代打行政官司。

    ----------------------------------------------------------

    社論-逕行關閉媒體 處分是否合理?
  • 2010-12-24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以資訊型置入情況過於嚴重為由,決定對年代綜合台祭出停播撤照的處分。消息傳出,各界嘩然。這樁案例的問題,不在年代綜合台錯了多或少,重點在一個政府行政單位,能不能就這樣關閉一個媒體。

         NCC對年代綜合台撤照的理由,是因其過去六年違規次數已達四九次,在今年二月換照申請時,就通過二項行政附款,要求該台換照一年內不得發生違反廣電法情事,及半年內節目首播率要達四十%以上。但年代綜合台今年以來發生三次資訊型置入節目,因此決定予以撤照處分。不論從那個觀點看,NCC的處分都不符比例原則。

         微觀的看,年代綜合台違規播放資訊型置入節目固有不當,但NCC也不斷給予罰金處分,過去六年罰款已達一六七五萬元;坦白說,夠了。今年違規三次,就處以撤照,下手就實在太重了。如果說,NCC要有「撤照」作最後手段,資訊型置入的違規,也實在罪不至此,頂多依照規定繼續罰款即可,有哪個法令規定,讓NCC可以「逕行撤照」?可沒聽說違反交通規則一次罰款三千元,違規一百次就「槍斃」的執法。也許,NCC自認在換照時已有「附款」,不算「不教而殺」,但問題是這些附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都有問題。

         更宏觀的看,NCC一刀殺了年代綜合台,對國內言論自由無疑是一大傷害。也許,有人認為年代綜合台非新聞台,因此整個事件不涉言論自由問題。不過,這畢竟是媒體與政府之間的問題;今天,社會允許行政單位擁有對綜合台如此大的生殺大權,明天就可能擴及新聞台。甚至透過對某台的撤照間接對其它台進行施壓。換言之,它很可能有一天會變成主政者用以箝制媒體的工具。

         這番話,絕對不是危言聳聽,當年美國水門事件如火如荼展開之際,對挖掘弊端最力的華盛頓郵報,尼克森總統就曾刻意阻擋該集團旗下的電台、電視取得執照。民進黨執政時期,新聞局也曾對批判政府甚力的電視台,著力清查其「資金來源」,意圖以此理由對其撤照。媒體以批判監督政府為天職,與政府的關係總是緊張勝於融洽。將媒體生殺大權賦予一個習於擴張行政裁量權的單位,絕非社會國家之福。

         事實上,NCC的擴張行政裁量權的事件不少,遠的不說,最近在審大富媒體購買凱擘案中,NCC規定其一年內不得投資類比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三年內不可控制既有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且未經NCC許可不得新設新聞台、財經台及購物頻道,理由是避免市場集中壟斷,及避免其為自家集團宣傳商品等。

         但這種憂慮,明顯是「過慮」,只是NCC為其不當限制想出的理由。以台灣的電視生態,代表不同企業與不同言論立場的新聞台多的是,無線台的老三台、民視、三立、T台、中天、大愛……,大富不論新設新聞台或買了其它新聞台,到底是壟斷個什麼?更何況,我們仍相信,市場─即社會的反應,才是最終的裁判者。如果有一企業擁有超過半數的新聞台,一旦其言論背離社會大眾、完全偏頗特定一方,最後終會被社會─即市場唾棄。

         我們認為,媒體生態與走向、經營方向,除了靠媒體自律外,更重要的是社會力的公律。社會大眾、民間團體,可以對電視台、節目有意見,提出抨擊、甚至發起抵制,但卻不該由政府主管單位,不依法行政,動輒以其主觀意念與喜好,對媒體逕行指導、要求;每家碰上要給NCC審核的媒體,即使所有資格條件合乎規定,還是要面臨NCC動輒數十條「附款」的五花大綁,甚至不核准或撤照的威脅。

         坦白說,在市場與政府之中擇一,我們寧可相信市場與社會的導正力量,而期望政府行政管制力量能更節制、更審慎的使用之。如果說,台灣有那麼多的有線電視頻道,少了一家綜合台好像不怎麼樣,但想想看,這樣的一意孤行,會讓一個民間業者蒙受多大損失,多少人生計因此無著?這樣的行政擴權,會不會讓政府揹上「未依法行政」的指控?甚至讓整個國家都蒙上「傷害言論自由」的國際形象,何苦來哉!

     -----------------------------------------

    立院插一腳 恐走向多輸

    Posted 十二月 29th, 2010 by baggie

    【2010.12.27/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特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定撤銷年代綜合台執照後,立法院連署要求行政院責成NCC撤銷原處分的提案,這項攸關媒體監督、管理的爭議,演變為媒體和NCC互摃,立法院也插上一腳,恐怕將走上多輸局面。

    獨立機關設立的目的,是因應專業化的事務,避免受到政治干預,在充分顧及社會多元價值下,執行相關業務。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

    儘管獨立機關行使職權,不受其他單位指揮,但獨立機關職掌的業務範圍,仍與行政院彼此分工,必須進行溝通、協調,行政院是憲法規定的最高行政單位,受立法院監督、制衡,立法院據此能影響獨立機關的範圍,可能必須累積更多經驗,才能有較明確的界限與範疇。

    NCC決定對年代綜合台執照的處理方式,是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賦予的相關規定與裁量權,故然依法有據,但顧及社會多元價值,以及這項裁量是否能獲得社會的公評與支持。

    這次年代綜合台會的爭議,主要癥結在於節目廣告化的爭議,但現在的處理方式能否收到殺雞儆猴的效果?其他電視台難道就會終結現節目廣告化?重點在於產業生態的問題,整個事件過程中,只看到NCC祭出棍子,卻看不到導正產業生態的胡蘿蔔,亂世祭重典,雖可收到立即成效,卻無法獲取民心。

    立法院企圖越俎代庖,干預獨立機關的決定,也有適法性上的爭議,可能創下惡例,讓獨立機關形同廢文,無法發揮原本功效。

    一個年代綜合代撤照案,極可能走向多輸局面,獨立機關被批評為不受監督的太上皇,立法院企圖染指獨立機關,而原本負責監督政府的媒體,也成為祭品;要如何避免這些情況發生,走出多贏局面,考驗著各方智慧。

    ------------------------------------------------------

    年代換照沒過 蘇蘅:NCC依法處理 收聽
     
    時間:2010/12/27 11:20
    撰稿‧編輯:鍾錦隆   新聞引據: 採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27日在立法院表示,年代綜合台是因為節目廣告化,並未改善,NCC才決議「不予換新照,而非撤照」。

      年代綜合台未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發執照,連日來引發外界關切。NCC主委蘇蘅今天(27日)在立法院表示,年代綜合台換發新照沒有通過,NCC一切依法處理,與言論自由無關。另外,政府對媒體置入性行銷,遭到學者批評;蘇蘅則表示,她是學界出身,也反對政府置入性行銷。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7日砲聲隆隆,朝野立委焦點都集中在年代綜合台申請換發新照沒有通過一事。立委質疑NCC程序合法性。對此,NCC主委蘇蘅說,年代節目廣告化嚴重,事前已經給予1年改善期,但還是沒有改進,所以這一次申請換發新照沒有通過,並不是撤銷它的執照。蘇蘅說:『(原音)NCC是根據衛廣法第6條處理,所以不必根據第37條的先處分,停播3日到3個月,然後撤銷的程序,所以NCC對本案的處理,沒有不合乎程序的問題。』

      蘇蘅表示,NCC沒有換發新照給年代綜合台,是為了維護觀眾權益,與言論自由無關,目前也沒有其它電視台,遭到「留校察看」。

      蘇蘅也批評年代電視台在報導這起事件,是選擇性的報導,沒有讓NCC有說明的機會。

      另外,民進黨立委郭玟成則批評NCC管太多,對於政府在節目中置入性行銷,卻放任不管,對此,蘇蘅也表達她的立場。她說:『(原音)我自己是學界出身的,關於置入性行銷,政府置入性行銷,我的態度是一樣,沒有改變,我反對。』

      由於立委對NCC處理年代換照事件,多所質疑,在立委要求下,蘇蘅同意下周向委員會,遞交一份書面說明。

    ---------------------------------------------------------------

    新頭殼newtalk 2010.12.29 鄭翔峻/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指出,年代綜合台執照已經失效,因此31日零時開始,現有的45頻道將從年代綜合台轉為衛視合家歡與高點育樂台所取代。

    日前NCC以「節目廣告化情節嚴重」為由,決定對年代綜合台執行撤照處分。而NCC今日指出,31日零時起,年代綜合台即將下架,而45頻道也將由衛視合家歡和高點育樂台所取代。

    NCC表示,台固和凱擘旗下系統台將在45台改播衛視合家歡台頻道;中嘉、台灣寬頻TBC、台灣數位光訊改播高點育樂台。另外,嘉義市世新與嘉義縣國聲播送系統原58頻道的年代綜合台將改播創意頻道節目。
     
    ---------------------------------------------------------------------
     
    年代綜合台會不會永久走入歷史,還得看行政訴訟結果。圖片:王鼎鈞/攝
     
    新頭殼newtalk 2010.12.30 王鼎鈞/台北報導

    年代綜合台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予換照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今(30)日首次開庭;年代主張,NCC侵害通訊傳播自由權;NCC則表示「完全依法行政」,絕無違法行政。

    NCC在今年7月以年代綜合台節目未與廣告區分情節嚴重決議解除換照許可,通知年代「執照許可失去效力」,應立即停止節目和廣告的播送。年代不服,10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NCC撤銷處分。

    年代執行董事王宜陵親自上法庭,委任辯護律師主張,許多頻道的首播率偏低,但NCC卻單獨對年代節目要求首播率應高於40%,有違公平性,NCC不予換照,也侵害年代應受憲法保障的通訊傳播自由權。

    年代的辯護律師表示,NCC認為年代違規多次不予換照,但是年代的違規次數下降,NCC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審查電視台,應考慮電視台能否實踐未來營運計畫,決定要不要換照,而非過去違規事項。

    而NCC的辯護律師則認為,NCC完全依法行事,有多次會議紀錄證明委員依照法律規定決議,也給予年代多次改善機會,強調絕無違法行政。
     
     --------------------------------------

    NCC:廣電執照非萬年

    Posted 十二月 29th, 2010 by baggie

    【2010.12.29/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陳正倉今天表示,廣電執照並非萬年執照,而且年代綜合台違反的是節目廣告化,與言論自由沒有關係。

    年代綜合台換照風波繼續延燒。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就年代綜合台的行政訴訟進行準備程序庭,年代綜合台繼連日來撻伐NCC後,今天並在報紙上發表聲明指NCC「大開民主倒車」。立委也要求NCC重新審議本案。

    NCC在今天例行委員會議後,由陳正倉再次出面做補充說明。他指出,NCC對電視台平時監理的核處方式包括警告、罰鍰、停播、撤照,這是針對「連續性的時間」的監理,也就是只有在平時監理才有「撤照」的處分;但換照「只有一個時間點」,審酌的結果只有「換照與不予換照」2種

    NCC法律事務處處長高福堯解釋,平時監理是行政罰,換照監理是授意處分,NCC依據行政程序法有核准與否的裁量權,這項裁量權已獲得行政院訴願會的認可。

    廣電事業每2年評鑑1次,6年換照。陳正倉出示NCC從民國93年起監理年代綜合台的紀錄指出,NCC在2次評鑑時都對年代綜合台明白表示,若不改善違規情形,將會影響換照;而且今年2月許可換照時給予年代綜合台1年緩衝時間,要求不得再違反衛廣法17條和第19條之1。但年代綜合台取得執照許可不到1個月,又連續再犯。

    NCC今天有備而來,提供節目帶說明年代申請換照時累計的49件違規案例中的12例,節目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指出,從節目帶明顯看出主持人與來賓直接拿出產品,明顯就是節目廣告化,「沒有看到節目訊息」。

    何吉森表示,本案絕對與言論自由無關,而且即便是言論自由也並非無限上綱;尤其年代綜合台遭到核處的廣告中誇大療效,同時違反了衛生法規。

    陳正倉說,「消費者每月繳(新台幣)500多元是要看節目還是廣告?」他說,最近NCC接獲不少民眾電話,一面倒支持NCC,認為NCC早該裁處違規的電視業者。

    NCC同時提供年代綜合台換照許可處分失效案大事紀,陳正倉表示,NCC完全依法行事,不但給予多次改善機會,經營年代綜合台的大禾多媒體執行董事王宜陵、副總經理蔡明瑾也曾到NCC陳述意見,怎能說NCC沒有事先警告?

    陳正倉重申,NCC對任何廣電業者完全公平公正客觀看待,絕無偏袒;而過去政府也曾不許可多家電視台換照,年代綜合台絕非第1家,也希望各界不要以為只要申請到執照,就是「萬年執照」。

     -----------------------------------------------------

    究竟是什麼年代?

    Posted 一月 4th, 2011 by neillai
    category :

    【2011.01.04/中廣新聞/記者彭群弼/報導】

    行政權干預媒體報導,是爭取民主政治歷程中的「必然之痛」,媒體基於監督與揭發事實的立場,讓獨裁者行徑曝光,讓危害人民權益者無所遁形,是作為第四權的天職。今年諾貝爾獎頒給大陸異議份子,無非也就是他說出了「執政當局」或許不樂見的真相。

    就在諾貝爾獎留下空位,海峽一水之隔的台灣,12月中旬,一家境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供應商的執照,因違規,執照換發未能通過。面臨下架。消息傳出,媒體譁然,遭到撤照的頻道供應商,隨即在旗下的新聞頻道反撲,其他頻道供應商,政治人物也紛紛表態,表達嚴重關切,對於「頻道不能播出」,視為行政機關將黑手伸進媒體的禁忌之舉。一時之間,似乎兩岸執政當局,都與負責傳達真相媒體或揭發真相的人為敵?

    所謂的「真相」究竟為何?在遭到處分的媒體報導中,又少了多少真相?監理機關究竟有沒有可以檢討的空間,然而,「揮刀斷水」,是監管媒體的唯一手段嗎?

    數位匯流隨著媒體跨界經營,大者恆大已經成為常態,台灣有線電視寡佔了七成以上的收視戶,成為台灣特有的廣電頻道生態,為了競爭幾乎涵蓋主要收視人口,但卻只有「有限的」收視戶頻道的產業生態下,能夠擠進「有線電視」上架頻道位置,就成為兵家必爭之地,無法排入系統商的頻道表,節目不見天日,沒有生存空間,更遑論好不容易擠進上架位置,竟然會被行政機關下令「下架」,對遭到處分的業者而言,生存之戰,奮力一搏,也是可以理解。

    號稱個案審查,堅持獨立審查原則的NCC,究竟有沒有排除外界干預,依法論理,准否公平?從外界排山倒海而來的批評,似乎也意味著有討論空間。

    回顧整起事件,起因於去年底,年代與其他19家頻道供應商六年前取得的衛廣執照許可到期,向政府「換發」下一張六年執照。NCC依法也辦理評鑑。19家業者,有12家沒有違規紀錄,順利換發。7家有處分紀錄,累計違規第一名的年代綜合台,當時被負責審查的學者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認為違規情節嚴重,建議NCC不給予換照。NCC委員會今年二月下旬討論後,決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同意換照,但附上條件,要求業者一年內不能再出現節目廣告化等兩類型的違規。三月初換發執照後,三月中旬,年代又出現違規紀錄。

    如此一來,年代的換照,依照將近九個月之後才做出最終認定的NCC官員的說法,違規紀錄一旦發生,就代表違反了換照的條件,換照無效。NCC在七月中旬,針對換照後的違規做出行政罰款的決定,但一直拖到年底,才做出最終認定,年代綜合台需下架。

    從行政程序上,NCC搬出了包括:衛廣法及行政程序法,強調「換照不通過」,一切依法有據,但從業者的觀點而言,NCC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告知執照失效。雙方認知最大的差異之一在於,業者認為依照衛廣法的規範,撤銷執照的行政處分,應該依循先警告、暫停播出,最後才是撤銷執照,NCC卻直接判死刑,沒有給業者機會,業者當然不服。此事引發國內各界關注,立法院也要求NCC提出專案報告,NCC主委蘇蘅努力解釋,執照換發每六年一次,每兩年會針對業者進行評鑑,評鑑如果發現缺失應該改善,如果不改善,NCC有權在下一次換照時,不給予通過,避免業者心存僥倖,執照一旦取得,就不需要擔心節目不得播出。年代的處份案,是年代連續違規,規勸無效,是記滿三大過,不是一個小過就開除。

    但立委質詢時,幾乎一面倒的擔憂政府權力過度擴張,侵害媒體。民進黨籍立委郭玟成認為,就算先進的英美等國,也少有廣電執照遭到撤銷的處分,更何況執照失效之前,也應該先有其他程度較輕的處分,萬一沒有效果,再考慮最嚴厲的處分過去六年有沒有停播,停播三天,七天,三個月也好,他不會怕嗎?會怕啦。

    此外,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則是質疑,針對換照條件,現行的衛廣法,其實並沒有非常詳細的規範,在當時的時空背景有特殊的原因,希望避免政治力介入,因為當時新聞局一口氣關閉七個頻道,NCC好不容易成立,如今仍然發生媒體關門,特別是在法律沒有充分授權的情況下,媒體因為行政機關的「內規」就得關門,顯然有問題。

    針對換照部分,並沒有獲得明確的法律授權。

    12月30號晚間11點59分59秒,年代綜合台的節目訊號中斷。留下的最後一個畫面,是年代抗議NCC不公平的黑底白字的抗議標語。「年代」也發出六點聲明。要求行政機關尊重立法院做出要求撤銷處分的決議,也表示循司法途徑救濟。爭議前後延燒了約半個月,短暫劃上句點。

    但這起爭議,一方面首開NCC開鍘的先例,一方面也凸顯了有關頻道管理的一些不足之處。

    首先,從行政機關而言,一般老百姓其實一點都聽不懂所謂的:「換照、撤照,平日監理,換照監理」這些專有名詞。實際感受就是:一家電視頻道從家裡的電視消失。頻道一天要播出20幾個鐘頭的節目,其實,並非每個節目都違規。觀眾更難明白,為何因為部分的節目違規,就要讓整個頻道消失。這也就怪不得媒體訴諸民意時,很容易就取得包括名嘴,民代以及所謂的社會輿論同情。

    檢視NCC所公佈的處分內容,年代綜合台的確反覆出現節目廣告化,以及播出誇大產品功效,抵觸衛星相關法規的節目內容。頻道經營不易,除了自製或外製節目之外,將頻道時段外包,利用座談會,推薦表演等方式,替產品行銷的「資訊性節目」,其實年代不是唯一這麼做的業者。是因為違規,再加上規勸無效,才構成換照不成的條件,業者對此的說法,則是強調一直都有有改進,加強自律,甚至從今年九月份之後,就已經停止播出資訊性節目。但過去所犯的錯誤,以及換照後為何還在繼續違規?則是NCC與業者之間的認知落差所在。

    平心而論,無論是一般監理或換照監理,目的無非就是監督業者是否認真經營得來不易的頻道,透過評鑑,給予改正的機會,但現有法律,兩者缺乏一貫性,換言之,一般監理所發現的缺失及累計處分的程度,應該以明確的方式,與換照監理連結,換言之,如果平日表現不佳,罰款滿天,達到停播處分程度,累計一定停播程度,換照時,就可能無法過關,甚或,只能先領臨時執照,缺失改善之後,才能換發正式執照,如此一來,如同交通違規記點,達到一定程度,駕照吊扣,吊扣次數太多,就會被吊銷。符合比例原則,處分也有邏輯可言。業者比較能夠服氣。

    就媒體而言,除了認定媒體的公器特有身份之外,似乎也不應該迴避,為何強調已經持續改進內容及節目品質的決心,卻又不斷發生違規,並且被認定處分。將問題單純化為打壓媒體言論自由及生存空間,似乎也犯了模糊焦點的問題。

    年代綜合台的個案,背後凸顯了法律規管有改進空間,也再度暴露了台灣媒體向來以自我為中心的態度及表現,恐怕,都應該要檢討

     ---------------------------------------

    媒體自律與他律:言論自由的尺度/李律鋒(政大媒體素養研究室研究員、政大新聞所博士生)
    年代綜合台遭NCC祭出撤照重懲,於民國一百年元旦開始,正式退出有線電視頻譜。在該事件的一片喧騰中,主要的反對意見,來自衛星電視頻道業者及其背後的出資財團,透過民意代表提出質疑,其質疑的論點,則是援引憲法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言論自由包含了出版與傳播,當然也就涉及了一般大眾媒體中各種言論的自由,反對者站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指出NCC身為政府機關,若是強行以公權力手段封殺媒體,勢必造成寒蟬效應;未來媒體將在人人自危的情況下,不敢針砭時政、亦不敢批評當權者,則媒體制衡政府的第四權功能將蕩然無存。

      且讓我們拋開許多法律的專業字眼,從一個社會公民對公共事務抱持關心的基礎,重新地思考言論自由的意涵。言論自由是什麼?它有沒有規範的疆界?言論的自由是一個絕對不能被侵犯的神主牌嗎?答案當然不是。我們都有最基礎的常識,我們知道當言論自由違背了某些前提,此時個人將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比如說如果個人言論涉及污辱、毀謗他人,則會遭受法律制裁;若個人的言論涉及洩漏機密、造成對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此時在顧及國家及社會整體安全的前提下,犯罪者甚至可能處以叛國罪等重大罪名。所以我們必須重申一件事,言論自由並不能無限上綱,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違背法律的前提下,仍然是不適用的。

      正因為憲法和法律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所以自由這件事從來就關係著保障與約束;唯有在受到法治基礎上所約束的自由,才是自由的意義。在民主社會中,因為尊重每個人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個體,而以被動的法律約束及刑罰,作為社會安全秩序維護的最後手段。
      那麼媒體的言論自由,其疆界又在何處呢?大眾媒體使用空氣中的頻率波段傳播,然而因波段具有稀有性,因而媒體就像是水電瓦斯一段,是大眾有權接近使用的稀有公共財。換句話說,媒體雖然是營利機構,媒體仍然對全體公民負有責任,媒體並非漫無限制地自行任意決定播出的內容,而必須站在自律的立場,審慎評估播出的內容,負起身為社會公器所應負有的責任。於此同時,相關的法規與公權力的處罰則是作為保障全體公民共同利益的最後防線。

      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我贊成媒體主動自律遠重要於被動的他律。民主社會之中,當公權力的手段必須介入時,通常代表個人的自律能力被否定,因而剝奪他的自由權。媒體與個人的最大差別在於,媒體所共同建構的公共領域或者是輿論,必須秉持以大眾利益為優先的前提,同時不能排除每個公民接近使用的權利。媒體當然可以有特定的立場,而且從民主政治的觀點,媒體的角色絕不能是當權者的政令宣導,而應從人民的角度監督政府、辯論政策,並且提供公民發表意見的平台。也因為媒體的波段稀有,不同的媒體內容與意見發表彼此之間便有強烈的排擠關係,在以上諸多前提之下,媒體的言論自由,往往涉及的影響更大、層級更多、利益關係更複雜、競爭更激烈,也就更需要比起一般的個人言論而言更為複雜、精確以及強有力的社會規範。

      且讓我們再回到年代綜合台的撤照事件,當媒體受到政府與人民的託付,也獲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在組織營利的前提下,必須播出對全體人民共同利益相關的節目內容時,該台選擇在下午時段播出完全由廠商製作的行銷節目,將屬於全民的稀有公共財完整售出予廠商,在獲利的同時卻沒有提供任何娛樂、教育閱聽人的媒體內容。這一點已經違反了媒體經營者的社會契約,全民的利益就此被讓渡。

      其次,因為媒體頻道波段的稀有性與資源排擠的效應,當該台將整個時段賣斷給廠商,同時阻斷了一般公民近用媒體的可能。當年代企業作為一個社會及公民所託付的媒體經營者角色,卻將屬於公民的社會公器以近似出租的方式讓予特定廠商圖利,其行為便已違反了媒體作為社會教育公器的責任,也辜負了全體公民的期待,更排除了一般公民近用媒體發表意見的可能,個人的言論自由,反而在此被犧牲殆盡。

      最後,回歸到本文的原點,筆者認為言論自由並不等於漫無邊際的、無政府式的自由;相對的,言論自由的可貴之處,在於法治的基礎、在於自我約束、在於尊重與節制。尤其在屬於公共財、稀有的媒體環境中,媒體的自律與他律是必備的兩道把關者,如何在這兩者之間取捨,考驗著主管機關與媒體經營者的智慧;兩者並行並重,相互尊重,才能給台灣的媒體生態,帶來更多元健全的發展環境。

    ------------------------------------------------------------------------

    NCC處理年代事件應以政治行銷思維與民溝通


    憲政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黎家維
    關鍵字: NCC 年代撤照 政治行銷


           此次有關NCC將年代撤照關台乙事,引發社會與媒體界之軒然大波。NCC雖自認於法有據,且此處理已屬合情合理,並非斷然痛下重手,但卻也引發政府是否干涉與管制新聞自由,以及NCC是否過於濫權等爭論,影響民眾對政府之觀感。對於NCC處理此事件,是否能採取更為圓融之手法,並使民眾知曉其原委而支持NCC作法,確有若干值得檢討之處。
     
        NCC宣布年代即將撤照關台,對一般民眾造成若干震驚,理由在於NCC此舉頗為突然,一般民眾不知前因後果,即見NCC以最嚴厲之手段,來處理所謂節目廣告化之問題。節目廣告化之問題雖然於衛廣法所規範,但民眾對此可能不甚明瞭,或許亦因習以為常或積非成是而不了解其嚴重性,因此面對NCC突然之舉,產生負面之聯想,應非難料。而總統與行政院長於第一時間雖有所回應,但是卻讓人產生政府內部溝通協調不足,放任NCC做出如此重大決定而成為太上機關,導致政府形象受損,再次挫傷馬無政府領導威信。
     
        檢討言之,NCC此舉可能自認於法確有依據,但是缺疏於政策或政治行銷之思維,致使問題複雜化與引發後續風波。政府關閉民間電視台對於新聞自由之影響甚鉅,相關之政治效應深遠,甚至影響國內外視聽,因此在做出重大決定前,NCC仍宜思索各層面之後續影響,不宜僅關懷法條適用之單純面向。尤其對於大眾,應盡可能使其知曉,避免有突然震撼之舉的出現,而讓民眾心生無謂聯想。
     
         在此方面,建議NCC在處理類似問題或做出重大決定前,應採取必要的警示性或警告性的作為,避免新聞曝光時即為最終且最嚴厲之決定。例如,NCC應善用裁量權,於年代違法時,依法給予處罰,且視情況而逐步增加罰則。若年代仍不改善或惡意拖延,則NCC應予以公佈並引起公眾就相關議題之討論(如廣告節目化是否應規範?應如何規範?),而在採取最嚴厲措施時,更應該先行預告,要求其改善,由民眾共同監督其改善作為。此舉不僅可以化解民眾疑慮,甚至可以爭取民眾對NCC作法的支持。
     
         其次,NCC雖然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是其仍屬於行政部門之下之一環,行政院長對其職權之行使仍負有監督之責。對此「行政一體」之原則,大法官613號解釋理由書提到:「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因此,NCC雖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就個案之處理不受上級干預,但是對於影響國家形象且政治效應深遠之決定,得「高度巧妙地」讓權威人士或主要社群要角有所理解,例如得透過先前階段之警告甚且發出最後通牒,甚且先向廣義的媒體監督NGO與社群學者諮詢,再如對報章媒體說明(以為廣義的施壓及讓主要方理解),使政府部門與社會各界能對後續影響與因應加以掌握,而且也因此得預作準備。如此或可避免NCC成為太上機關,無人能管的批評。但此舉也應注意不得成為上級干涉獨立機關運作之途徑,以損害獨立機關之獨立運作精神。

    (本文刊登於100.01.16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原文: NCC處理年代事件應以政治行銷思維與民溝通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868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 - 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