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28日電)

1名記者不滿跟拍藝人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認為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此事攸關媒體採訪權及隱私權,將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

司法院官員指出,這將是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落成以來,第12次、也是第7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最近一次召開的憲法法庭,是94年間為討論按指紋領取身分證是否違憲案。

1名主跑影劇新聞的王姓記者於97年7月19日及25日,跟拍藝人孫正華的先生苗華斌,苗因而心生不滿,2度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到報社勸阻。但王姓記者2個月後,再度整天跟拍孫正華與苗華斌,苗報警檢舉後,警方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裁罰王新台幣1500元。

王姓記者不滿遭罰,向法院聲明異議後,台北地院審酌王姓記者在9月7日,有長達4小時以上的時間,在不同時段、地點探訪孫正華夫妻,並以相機拍攝孫、苗的日常生活行為。

法官認為,當天為週日,孫、苗2人沒有接受記者採訪的義務,認為王的行為,已侵害孫、苗2人的隱私,再加上苗曾發函勸阻,因而認為警方裁罰無誤,駁回王的聲明異議。

王姓記者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限制新聞採訪,牴觸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昨召開審查會議後,認為本件攸關新聞工作採訪權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因而決議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聽取各界意見。

司法院指出,當天將討論新聞媒體的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受限?如何在被跟拍者的人權與新聞自由間取得平衡?而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行為,若不在規定適用範圍中,應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司法院官員指出,憲法法庭的成員除了大法官、聲請釋憲者,並將邀請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以及專家學者召開言詞辯論庭。不過,屆時邀請的專家學者,司法院目前沒有確定人選

學者:新聞自由不應侵犯他人

Posted 四月 29th, 2011 by sukijamie

【2011.04.29/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將召開憲法法庭討論新聞媒體自由與隱私權,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肯定大法官願公開討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但有學者直言,不贊成狗仔以跟拍方式採訪。

蘋果日報主跑影劇的王姓記者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遭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王姓記者因而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王姓記者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認為,此事攸關媒體採訪權及隱私權,將於6月16 日召開憲法法庭。

林峰正說,新聞自由與隱私權,本來就是開放社會需面對的問題,雖然憲法中有比例原則,但如何在個案中界定,應充分討論。林峰正說,狗仔跟拍的人物雖多屬公眾人物,但公眾人物的定義也值得討論。

他認為,媒體發展至今,有這麼好的案例,大法官又願意公開聽取意見,值得肯定。

記協會長林朝億認為,新聞自由不可能無限上綱,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如何與人民知的權益權衡,應謹慎衡量。

林朝億說,刑法中已有妨害秘密罪的規定規範狗仔,但公眾利益與當事人利益間的權衡,仍應有界線。他舉例,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的兒子上幼稚園時,媒體一窩蜂跟拍,已侵犯當事人權益;媒體採訪可以到哪種程度,是可以討論的。

師大傳研所教授胡幼偉認為,公眾人物犧牲隱私權雖在所難免,但並不意味公眾人物完全沒有隱私,記者採訪時,不能為所欲為。

他認為,記者採訪是基於公眾利益,提供社會正面資訊,目的應正大光明,不應使採訪對象有受到騷擾的感受。

胡幼偉直言,不贊成記者以狗仔方式採訪,雖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但記者採訪時應有明確的目的,不應用跟蹤方式,若採訪對象不願配合,也不應一味跟拍、強迫對方。

全文轉引自:www.can-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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